金管會放任宏泰薰衣草先漲再備查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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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看過什麼示範條款、任何條款。

就問你一句:保證續保的商品,訂約時特地給客戶看的、客戶當初斟酌再三的唯一一張費率
表。結果現在居然說「有費率調整機制!」、「在條款第17條倒數第二半句!」當初都沒被
告知的保戶意不意外?有沒有被突襲?

保戶今天為什麼反彈這麼大?當然就是因為根本不知道有費率調整機制的存在。保戶大出意
外、完全莫名被突襲,這就是事實。至於絕大多數不反彈而放棄掙扎的保戶,哪一個不是被
說服漲價有理、金管會已經同意?有誰告訴保戶當初沒盡到告知義務?還不是把保戶矇在鼓
裡?

如果三天審閱期就可以使「意外條款排除原則」無可適用,則此一原則如同具文永無適用之
日。

至於「契撤期」更與締約時的告知義務八竿子打不著。締約時未盡告知義務就是既定事實,
再行任何方式補告知都無法取代締約時的告知義務。

您連審閱期只有3天都講錯,又認為只要是示範條款就不是意外條款,只要有簽名就沒有意外
條款的適用,都不講法理完全無法對話。

意外條款排除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依一般情形足認超乎當事人就保險契約內容所預期
以外的條款, 非經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訂約時告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作為保險契
約之內容。

看看下面保險局長說的「當初沒跟保戶講清楚,就必須承擔後果。」承擔什麼後果呢?顯然
指的就是「有沒有意外條款排除原則的適用,宏泰與其銷售通路要一起承擔。」

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22-10-31
因為銷售時沒錄音, 無法判斷業務有無告知, 各說各話
Susan avatarSusan2022-11-03
後來才要求保險公司一律改為書面確認
Robert avatarRobert2022-10-31
加油,我精神上支持你
Thomas avatarThomas2022-11-03
因為已經提供條款及合理審閱期間,所以主張意外條款排除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2-10-31
方向是錯的,而且原告還要證明業務員沒有說明此條款。問
題還是在宏泰本來預估的經驗率,這你比較同期的保險商品
費率就可以打了,然後主張權利濫用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2-11-03
說個笑話,最會比較 還是選到鬼針草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2-10-31
如調漲,那費率表要何用
Leila avatarLeila2022-11-03
應針對浮爛申請理賠的人調就好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2-10-31
精神支持
Rachel avatarRachel2022-11-03
加油
Emma avatarEmma2022-10-31
可以理解因應年齡區間做合理範圍調整這個規則,但不是一
開始就因為自己精算錯誤虧錢,再把這些錢全轉介到保戶
身上吧...哪有這種穩賺不賠的生意 也不是合理的保費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