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消費者酒後勿開車 - 保險

By Steve
at 2013-01-23T11:57
at 2013-01-23T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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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自身之保險權益,金管會提醒消費者酒後勿開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汽車駕駛人酒後勿開車,
因酒駕不僅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更會影響自身保險權
益。
金管會表示,依現行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約定,被保險
人或駕駛人因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
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標準(該規則業於
101年12月22日修正,對於酒精濃度已有新規定,詳附件)
而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的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的毀損滅失,非
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另依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若酒駕致他人傷亡,保險公司將先理賠
給受害人,再向駕駛人追償;另如駕駛人飲酒已達公共危險罪的
標準,因駕車致本身傷亡,且對方並無肇責,則保險公司可不負
理賠責任。此外,依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飲
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
規定標準,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亦不負理賠責任。
金管會呼籲,酒駕係屬損人不利己的行為,駕駛人應秉持「酒後
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除維護自身安全,亦尊重他人生命,並
減少保險理賠爭議。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2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第 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
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
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超過百分之○‧○三。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五、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六、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出處連結:http://ppt.cc/kde7
心得:為人為己,醉不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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