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函令~申報在校就學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標準 - 所得稅

By Aaliyah
at 2006-05-30T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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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申報在校就學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或第3目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
在校就學之認定,依據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說明二:
「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
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
學生為『在校就學』。」貴校全修生如符合上開規定,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得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其有各類所得,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
稅。(財政部83/07/27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
附件: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
主旨:關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3目所稱「在校就學」,應如何認定較為
合宜,及「正式學籍」之認定標準等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說明:
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
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
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
三、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依「補習教育法」(編者註: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設立,修業年限為3年至7年,其學生具有正式學籍;國立空中大學依「國立空中大學
設置條例」設立,該校學生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全修生修滿128學分成績及格者,始
得畢業,全修生亦具有正式學籍,然選修生無正式學籍。上述學生學籍與一般學校學生
相同,均具正式學籍。
來源: 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42815&CtNode=97&CtUnit=40&BaseDSD
=31&htx_xBody=%A6b%AE%D5%B4N%BE%C7&nowPage=1&pageSize=15&xiList=42794,4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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