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列舉扣除單據疑問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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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藥費的列舉扣除有些疑問想請問:

就醫收據有些已呈現在系統中,有些則無,
爬文後知道僅要將沒有列出的寄出去即可,
但從收據看,同一家診所就醫金額應為$400,
但系統只列出$100,
像這種情況要怎麼寄收據?
將$400的收據全數寄出?還是扣除系統金額後寄出$300的收據?

另外,如果有收據分別以正本及副本申請醫療理賠,
由於沒有正本收據了,因此無法得知金額也無法提供單據(系統也沒有列出),
但知道理賠的金額,請問這種情況要怎麼處理呢?
是下列的處理方式嗎?
→實際發生金額不算入這筆(也不知道金額),
然後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填入"可扣除金額"?

如果不扣除理賠金額,國稅局會查到嗎?
或是我需要另外列出清單讓審查人員知道明細?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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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4-06-01
1.將$400的收據全數寄出較妥。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6-05
2.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可列舉。所以當初理賠<實際醫療費嗎?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6-07
若是不足額理賠,請保險公司對未理賠的金額開立證明。
Gary avatarGary2014-06-10
今年列舉證明文件在6/13前送至國稅局即可,應該來得及。
Eden avatarEden2014-06-12
感謝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