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用列舉與保險理賠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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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醫療費用分別ABCDE醫院自付額共有約20萬,

其中有一筆約2萬的醫療開刀費,

有申請保險約7萬

請問申報時應該是20萬-2萬=18萬

還是20萬-7萬=13萬

因第一次列舉不太懂

爬文某國稅局網站說,

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支付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B
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但其中
A醫院之醫藥費支出,
於110年度有受領保險公司之給付350,000元,
故A醫院之醫藥費300,000元於扣除保險給付350,000元後已無醫藥費可扣除,
甲君110年度得申報之醫藥費
依上述規定僅可認列B醫院之醫藥費20,000元。

依上述的舉例是以AB醫院總支付金額去計價
扣除已申請保險的總金額,
但我中午去國稅局詢問櫃台,
假設我有20筆,
其中第15筆有申請保險的
第15筆要扣除,
所以我只能申報共19筆
國稅局服務人員的答案=20萬-2萬=18萬
但網站舉例的意思是20萬-已請領的7萬,故只能申報13萬

不知各位前輩列舉的正確的申報是哪個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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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23-05-04
舉例的35萬是理賠A醫院的醫療行為,跟B無關,已經超過A的醫
療費用,所以要整筆不算,只能報B
Thomas avatarThomas2023-05-06
你理賠的7萬應該是ABCDE其中一筆吧?看是那筆就是那筆不算,
只能報其他四筆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3-05-09
你誤解網站的舉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