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醫療費問題? - 稅務Hedwig · 2013-05-0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想請問一下綜所稅中的列舉扣除可扣醫療費 拿出醫療收據單 不太懂...報稅軟體中的實際發生跟可扣除金額 單上有 診察:320 藥費:66 治療:0 藥事:30 申請:366 掛費:150 自付:50 本次收據共計:200 那意思是 實際發生日上面所有費用+總=982 可扣除額=200?? -- 稅務All CommentsHamiltion2013-05-05(320+66+30)-健保給付366=自付50,自付50+掛號Kama2013-05-06150=實支200,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為實支的200元Ula2013-05-07實際發生跟可扣除的都是200元Edwina2013-05-10謝謝解答^^Blanche2013-05-11另問...被扶養的媽媽醫療費是不能列入嗎?因為名字只能啦我自己Leila2013-05-13我查下面置底是寫可以...還是都是報在我名下?Selena2013-05-13受扶養親屬合於規定的醫療費用可以列入,這一欄是以Isabella2013-05-18納稅義務人為代表,把申報戶中的所有可列報醫療費用合計後填入此欄即可Thomas2013-05-20感謝><Vanessa2013-05-25這問題似乎國稅局自己抓到資料我就不一一列舉了!累!!Related Posts請問可否撫養正就讀在職研究所的妹妹?請問列舉房貸後,為什麼扣除額會是0 ??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年度?報稅軟體 找不到金融憑證請教關於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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