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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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綜所稅中的列舉扣除可扣醫療費

拿出醫療收據單 不太懂...報稅軟體中的實際發生跟可扣除金額

單上有 診察:320 藥費:66 治療:0 藥事:30 申請:366 掛費:150 自付:50
本次收據共計:200


那意思是 實際發生日上面所有費用+總=982 可扣除額=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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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05-05
(320+66+30)-健保給付366=自付50,自付50+掛號
Kama avatarKama2013-05-06
150=實支200,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為實支的200元
Ula avatarUla2013-05-07
實際發生跟可扣除的都是200元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5-10
謝謝解答^^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5-11
另問...被扶養的媽媽醫療費是不能列入嗎?因為名字只能
啦我自己
Leila avatarLeila2013-05-13
我查下面置底是寫可以...還是都是報在我名下?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5-13
受扶養親屬合於規定的醫療費用可以列入,這一欄是以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5-18
納稅義務人為代表,把申報戶中的所有可列報醫療費用
合計後填入此欄即可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5-20
感謝><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3-05-25
這問題似乎國稅局自己抓到資料我就不一一列舉了!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