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以自然人憑證列舉去年醫療用假牙費用時遇到了一些困難
還麻煩版友幫忙解惑
系統原本自帶的醫療及生育費為 實際發生金額 1,350 可扣除金額 1,350
而我手邊的牙醫所開的收據是醫療費用合計金額 22,500
接下來是疑問點
Q1. 我該做的應該是把原本自帶的1,350那項刪除後,
再新增一項 實際發生金額 23,850 (1,350+22,500)以及可扣除金額 23,850嗎?
Q2. 若依上述的方法算出來並不影響應自行繳納稅額,那麼這樣不就跟抵稅無關嗎?
還是我哪部份搞錯了?
還請各位幫忙,卡在這裡很久了,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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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自然人憑證列舉去年醫療用假牙費用時遇到了一些困難
還麻煩版友幫忙解惑
系統原本自帶的醫療及生育費為 實際發生金額 1,350 可扣除金額 1,350
而我手邊的牙醫所開的收據是醫療費用合計金額 22,500
接下來是疑問點
Q1. 我該做的應該是把原本自帶的1,350那項刪除後,
再新增一項 實際發生金額 23,850 (1,350+22,500)以及可扣除金額 23,850嗎?
Q2. 若依上述的方法算出來並不影響應自行繳納稅額,那麼這樣不就跟抵稅無關嗎?
還是我哪部份搞錯了?
還請各位幫忙,卡在這裡很久了,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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