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說錢誤劃撥進我帳戶 - 銀行

By Ursula
at 2009-01-07T01:34
at 2009-01-07T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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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原PO仍有討論的空間
而可主張民法第182條
就現存之利益返還之
惟
如何去向對造爭辯自己之責任條件
原PO究為具體輕過失亦或重大過失
另外,現存財產究竟依差額說或信賴說判斷
都還有討論的空間吧...
當然,到底可否認定屬善意受領人,亦會是攻防的重點
反正
原PO在試著為自己多爭執一點吧,雖然你有過失,但郵局之作為,也確有斟酌之虞地
加油!
以下附上相關條文,供您參照...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 引述《isaacc (小元宅爸)》之銘言:
: 這是很基本的法律問題啊
: 有這麼困難嗎?
: 人家承辦人員的疏失為行政疏失,她頂多被懲罰記過,她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 如果找不到你,也許她要賠啦,或是由保險支付
: 但既然找到你了,還多次聯絡你,她真的沒有啥法律責任啦
: 反過來說,你現在比較麻煩啦
: 錢不是你的,你也基本上搞清楚這並非詐騙,
: 簡單說你已經觸犯不當得利或侵占罪
: (我非法律專業人士啦,但下兩法令您參考一下:
: 不當得利乃民法上的概念,
: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
: 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侵占罪則是刑法上的罪名,
: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 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至於之後你自己把錢去分給別人,這也是你的問題
: 當然,如果妳要發函讓他們歸還也可以,因為她們也都可能犯罪
: 碰到喜歡追根究柢又認真負責的檢察官,把你所有同學都傳來詢問也有可能喔
: 一百多位同學一起跟你翻臉,你受的了嗎?
: 其實,這件爛事,妳已經拖很久了
: 還錢其實是最簡單的做法
: 被告上法院,被傳上法庭,最後還顯然會背上前科,一點都不好玩喔。。。
: ※ 引述《RealTurtle (真‧烏龜)》之銘言:
: : 唉 我也不想這件事還有後續
: : 但偏偏就是有...
: : 目前有90%的可能這並不是詐騙集團
: : 所以沒辦法簡單了事..
: : 因為已經是真實的金融糾紛事件了 Orz
: : ======================================================================
: : 我這次回家翻了之前收到的收支詳情單
: : 其實當初我就應該拆開來看一筆一筆登記收支情況的
: : 但我就敗在我當初是將公、私帳戶混用
: : 現在有理也說不清了
: : 就如同那位台南郵局的金小姐說的
: : 在今年 5/23 的確有一筆 23980 的金額
: : 以 "代收貨價存款" 的方式劃撥進我的帳戶
: : 原本應該收到款項的帳戶帳號和我的帳號差了倒數第二碼
: : 且我查了知識家 有人說劃撥帳戶最後一碼並不是檢碼
: : 所以就算差最後一碼也有可能把錢劃撥進別人戶頭
: : 當初的承辦小姐收到欲申請貨到付款服務的人填的單子
: : 因為字跡憭草 所以看不清楚到底是 3 還是 7
: : 所以把 3 看成 7 於是錢就進了我的帳戶
: : 我也有向金小姐質疑戶名的問題
: : 但她只說是當時的承辦小姐疏忽
: : 會過了半年多才發現是因為收款的單位(應該是某公司吧)
: : 查帳才發現這筆金額沒有收到
: : 經郵局查才知道錢進了我的帳戶
: : 重點是當時我並不覺得帳戶的錢有多
: : 因為在這筆兩萬多元的金額劃撥進來時
: : 我的劃撥帳戶裡還有數十萬的餘額(活動經費)
: : 我僅靠查餘額的方式來確認 並沒有依收支詳情單一一核對(這部分是我的疏忽)
: : 當時我辦活動有花錢我都有記載詳細的明細
: : 但貪圖方便 所以我會先用我私人帳戶把錢領出
: : 或直接以網路ATM的方式轉帳到對方的戶頭裡
: : 再從劃撥帳戶轉帳到我私人帳戶(為了省手續費)
: : 簡單來說 是我公私帳戶混用導致的
: : 可能其中記帳時有漏掉
: : 最後我們活動結束之後
: : 收支明細表記載的餘額和劃撥帳戶內的錢有出入
: : 但我記得是差幾千塊而已
: : 但我還是有理說不出
: : 當初被劃撥錯進到我帳戶的那筆錢
: : 我已經當作剩餘的經費一起退費給當初有參展的同學們了
: : 分別退了二十幾組 共一百多位同學
: : 所以這筆錢也不是我佔為己有
: : 現在兩邊都有疏忽
: : 但郵局是要我全數歸還且寄了文件到我家
: : 訂了期限 若未歸還則必須採用法律途徑等等
: : 金小姐說當時會用到這招
: : 是因為打我手機都不接
: : 因為我在當兵 不可能隨時接電話
: : 是陌生電話而且手機打市話很貴 所以我才沒回電
: : 但其實我是很有誠意跟她討論這個問題(到了剛剛我才接到電話)
: : 我家人都說是詐騙
: : 我知道有部分是我自己疏忽 我想自己花錢消災
: : 但我一時也沒有那麼多錢可以還
: : 於時我跟金小姐提出一個看法 我自己不確定合不合理
: : 就是我想跟當時的承辦小姐五五分帳
: : 因為我當初是莫名其妙被塞錢 且我一時沒查覺就把錢退給大家了
: : 承辦小姐的疏失也很嚴重
: : 不應該是我個人承擔所有損失吧?
: : 金小姐說會再跟經理和承辦小姐溝通
: : 然後會繼續連絡我
: : 不知道有沒有人有什麼看法
: : 我有什麼辦法可以爭取我的權益嗎?
: : 唉...衰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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