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欠稅不繳 重購退稅趨嚴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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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05-09-15T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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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欠稅不繳 重購退稅趨嚴


■ 記者陳美珍、徐谷楨/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土地重購退稅有重大漏洞,許多民眾利用「再行移轉」才須補稅的規定,
賴稅不繳,為此,財政部決定將「再行移轉」的時間點,從過去的第二筆土地過戶之後
,提前到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以減少造成鉅額欠款的機率。
依土地稅法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甲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在兩年內再購買第二
筆土地時,若買價比甲地的賣價更高,可以申請退還,但是如果五年內再把第二筆土地
賣掉,「再行移轉」,就必須追補稅款。

財政部為免納稅人因誤解法令遭補稅,同意在民眾持有重購土地未滿五年的再出售案件
,應在所有權人辦妥移轉登記前,核發補稅通知書,提供民眾審酌取消交易避免補稅的
機會。

舉例說,張三在民國88年9月9出售甲地,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二年之內在90年6月
9日重購乙地,因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張三原出售甲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
稅100萬元,准予退還。

94年10月10日,距張三重購乙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不到五年時間,張三再出售乙地給李四
,在李四向稅捐機關申報乙地移轉現值,並向地政機關辦理乙地所有權登記時,稅捐機
關會向張三追補原已退還甲地所繳納的100萬元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李四辦理移轉登記後,稅捐機關向張三補稅,交易已經「米已成炊」
無法改變,但因部分民眾是不諳法令規定,才會造成持有未滿五年再出售重購土地被補
稅的意外。

為避免納稅人因此揹負沈重的補稅負擔,財政部依據稅捐機關的建議,對於過去財政部
要求稅捐稽徵機關需俟出售的乙地完成移轉登記後,始能發單補徵稅款的作法,改以提
前補稅時點的新辦法因應。財政部說,依照新規定在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訂立契約移轉
重購乙地,且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即符合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再行移
轉的要件,即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予以發單補徵稅款。

財政部說,在這項變更措施下,交易雙方可以同時發現,再出售重購土地是否違反稅法
「五年內出售需追補稅款」的規定,並有機會重新審視應否取消交易以避免遭到補稅。

【2005/09/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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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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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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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5-09-15T18:28
※ 引述《yachi ( )》之銘言: : [恕刪] : : 推 trustme:這麼問好了: 如果沒有遺贈稅法20條1項3款 140.112.181.21 09/12 : : → trustme:個人捐贈給公益團體要不要繳贈與稅? 140.112.18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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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05-09-15T11:13
[恕刪] : 推 trustme:這麼問好了: 如果沒有遺贈稅法20條1項3款 140.112.181.21 09/12 : → trustme:個人捐贈給公益團體要不要繳贈與稅? 140.112.181.21 09/12 遺贈稅法20條是例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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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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