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
若被繼承人生前有交代(口述+手寫筆記),將遺產分為4份,
其(甲、乙)2位繼承人,各自繼承1份,
另指定(甲)負責管理另外2份遺產,
代為照顧長輩、親戚、繼續管理家庭開支....等等用途;
且被繼承人多年前已陸續分給(乙)房產1棟,
所以剩餘1棟房產囑意分配給(甲),並補齊價值差額給(乙),
將造成遺產分配時,帳面上看似沒有均分,(甲)多於(乙),
但其實私底下,總財產的計算上,是有均分的,
2繼承人對此分配方法也無異議,感情良好。
想請問的是,這樣的情況下,會因為民法1141條規定要均分,
使得,遺產分配不均的部分,被認定是(乙)贈與(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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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繼承人生前有交代(口述+手寫筆記),將遺產分為4份,
其(甲、乙)2位繼承人,各自繼承1份,
另指定(甲)負責管理另外2份遺產,
代為照顧長輩、親戚、繼續管理家庭開支....等等用途;
且被繼承人多年前已陸續分給(乙)房產1棟,
所以剩餘1棟房產囑意分配給(甲),並補齊價值差額給(乙),
將造成遺產分配時,帳面上看似沒有均分,(甲)多於(乙),
但其實私底下,總財產的計算上,是有均分的,
2繼承人對此分配方法也無異議,感情良好。
想請問的是,這樣的情況下,會因為民法1141條規定要均分,
使得,遺產分配不均的部分,被認定是(乙)贈與(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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