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的問題~關於繼承順序的。 - 稅務

By Zanna
at 2005-12-02T01:04
at 2005-12-02T01:0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hilomel (POPO3)》之銘言:
: 我阿姨的老公(也就是姨丈)去年去世了~
: 留下一筆遺產~
: 可是很麻煩的是~姨丈的有兩個女友(與前妻生的,美國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 一開始,國稅局說,這筆遺產應是我阿姨和那兩個前妻女兒分
: 阿姨1/2,另外兩個女兒1/2
: 我阿姨抗議,因為那兩個女兒又不是台灣人,而且從來沒有見過面,怎麼可以
: 算他們一份呢?與國稅局吵了半年後,國稅局終於將其兩個女兒刪除了。
: 可是問題又來了,國稅局和我阿姨說~那你要和姨丈的兄弟分。
: 又變成了阿姨1/2,姨丈的兄弟們1/2
: 可是,開出來的稅單上,稅務人只有我阿姨的名字,然後寫(以下空白)
: 然後她去問了各大律師事務所,有趣的是,每一個給的答案都不一樣。
: 有的說是阿姨1/2,姨丈的兄弟們1/2
: 有的說是阿姨2/3,姨丈的兄弟們1/3
: 有的說是阿姨拿全部,不用分給兄弟們。
: 請問一下,到底誰說的是正確的呢?
: ps:順帶問下,以我阿姨的情況,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來減少遺產稅嗎?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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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阿姨的老公(也就是姨丈)去年去世了~
: 留下一筆遺產~
: 可是很麻煩的是~姨丈的有兩個女友(與前妻生的,美國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 一開始,國稅局說,這筆遺產應是我阿姨和那兩個前妻女兒分
: 阿姨1/2,另外兩個女兒1/2
: 我阿姨抗議,因為那兩個女兒又不是台灣人,而且從來沒有見過面,怎麼可以
: 算他們一份呢?與國稅局吵了半年後,國稅局終於將其兩個女兒刪除了。
: 可是問題又來了,國稅局和我阿姨說~那你要和姨丈的兄弟分。
: 又變成了阿姨1/2,姨丈的兄弟們1/2
: 可是,開出來的稅單上,稅務人只有我阿姨的名字,然後寫(以下空白)
: 然後她去問了各大律師事務所,有趣的是,每一個給的答案都不一樣。
: 有的說是阿姨1/2,姨丈的兄弟們1/2
: 有的說是阿姨2/3,姨丈的兄弟們1/3
: 有的說是阿姨拿全部,不用分給兄弟們。
: 請問一下,到底誰說的是正確的呢?
: ps:順帶問下,以我阿姨的情況,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來減少遺產稅嗎?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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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05-12-06T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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