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免稅額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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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各位幫忙看看...

某甲有遺產2000萬,有配偶、子女三人,父親尚在。
想請問總扣除額是否為:

(1) 配偶扣除額 :$445萬

(2) 子女扣除額*3 : 45*3萬

(3) 某家父母扣除額*1 $111萬
另外父親為重大傷殘,可再扣除557萬

總扣除額為: 1248萬,這樣子對嗎?

因為據說,父親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故除非子女拋棄繼承
才可以使用父親扣除額(包含重大傷殘扣除額)??

另外如果說,不需子女拋棄繼承,意思是子女與某家父親共同都有繼承權
那遺產過戶時,如果只過戶給配偶,是否要其三個子女與父親同意?

(是簽定協議繼承? 還是此時拋棄繼承?)

另外需要舉證撫養父親的事實嗎? 還是遺有父親即可?

拜託熟知稅務的朋友幫忙回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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