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一問 - 稅務

By Olga
at 2009-03-27T22:18
at 2009-03-27T22:1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akisc (工作真累 好難賺~~)》之銘言:
: 民國84年爺爺去世, 因家裡長輩們(上一代) 為了分財產一事.
: 因為多方面的意見造成長輩們不歡而散.多年過後也一直都沒在提起過.
: 之前有聽家人說過, 可能遺產稅不會被課徵. 奶奶仍健在.
: 長輩們說財產轉移至長輩們與奶奶名下.
: 但是一直都沒辦理繼承的動作. 家人曾說過15年後政府會詢問是否要辦理繼承
: 家人可優先辦理繼承.
: 若不辦理繼承, 政府會徵收掉. 而期限就是明年(99年).
: 請問各位大大, 家人的說法正確嗎?我一直認為說詞有誤.(方法錯了)
: 還是有其他的解決辦法?(除了長輩們同時辦理分財產)
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每人的權利範圍
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於各地或又再次發生
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
易產生糾紛。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繼承人間的糾紛,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國家、社會整
體土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
為解決久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困擾,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原先規定由政府代管9 年期滿
收歸國有,後於89年 1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後,對於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
始之日起,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登記者,即移
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
,逾10年未提領者,即歸屬國庫。如經標售 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
畢之日起10年內,原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就其法定應繼分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 5
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本法條之重點如下:
一、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僅列冊管理。
二、 列冊管理期間15年。
三、 逾15年仍未聲請登記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四、 繼承人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占有之權利。
五、 標售時,繼承人、合法使用人、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六、 標售所得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未申領
者歸屬國庫。
七、 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
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自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資料來源 歸仁地政事務所 http://0rz.tw/07h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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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84年爺爺去世, 因家裡長輩們(上一代) 為了分財產一事.
: 因為多方面的意見造成長輩們不歡而散.多年過後也一直都沒在提起過.
: 之前有聽家人說過, 可能遺產稅不會被課徵. 奶奶仍健在.
: 長輩們說財產轉移至長輩們與奶奶名下.
: 但是一直都沒辦理繼承的動作. 家人曾說過15年後政府會詢問是否要辦理繼承
: 家人可優先辦理繼承.
: 若不辦理繼承, 政府會徵收掉. 而期限就是明年(99年).
: 請問各位大大, 家人的說法正確嗎?我一直認為說詞有誤.(方法錯了)
: 還是有其他的解決辦法?(除了長輩們同時辦理分財產)
繼承登記的目的在儘速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權利範圍,倘時間拖延過久,每人的權利範圍
未能確定,容易造成使用上及權利上之糾紛,再加上繼承人如分散於各地或又再次發生
繼承情形,勢必造成繼承人的增加,使不動產的權屬關係更加複雜,使用或處分上更容
易產生糾紛。此種情形不但造成繼承人間的糾紛,影響土地利用,同時對國家、社會整
體土地的利用與管理也有不利影響。
為解決久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困擾,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原先規定由政府代管9 年期滿
收歸國有,後於89年 1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後,對於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
始之日起,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登記者,即移
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得按法定應繼分就標售金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價金
,逾10年未提領者,即歸屬國庫。如經標售 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
畢之日起10年內,原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就其法定應繼分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 5
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本法條之重點如下:
一、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僅列冊管理。
二、 列冊管理期間15年。
三、 逾15年仍未聲請登記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四、 繼承人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占有之權利。
五、 標售時,繼承人、合法使用人、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六、 標售所得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未申領
者歸屬國庫。
七、 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
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自專戶提撥發給價金。
資料來源 歸仁地政事務所 http://0rz.tw/07h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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