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醫療理賠問題 - 保險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8-03T11:54
at 2011-08-03T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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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皮膚過敏 是檢查? 拿藥? 或是其他?
問題二 保險公司哪天知道皮膚過敏?
問題三 保險公司何時解除契約?
問題四 二跟三是否有超過一個月?
問題五 保戶的皮膚過敏是否對於核保人員核保評估有影響?
※ 引述《mcintyre (RI)》之銘言:
: 日前客戶因肺炎住院申請理賠
: 但因未投保滿一年
: 所以遠雄像健保局申請病歷資料
: 結果以投保前一星期皮膚過敏未告知為理由
: 要求解除契約
: (註當初有告知感冒兩次的病例,正常體投保)
: 1.雖依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
: 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但保險法第64條第2項:僅限於應
: 告知有可能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估計之事項。
: 所以皮膚過敏會增加死亡機率、生病住院機率?
: 2.應告知而未告知的疾病應與保險事故發生要有因果關係。如
: 果未告知之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如死亡)無因果關係,則
: 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保險公司是不能解除保險契約,
: 拒絕給付保險金。
: 皮膚過敏與肝炎有因果關係?
: 目前還在替客戶處理和爭取權益當中~~~
: 請問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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