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可以發換匯文嗎? - 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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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ttsasho (sasho)》之銘言:
: 請問如果想找人私底下換匯
: 可以在這邊發文詢問嗎?
: 怕誤犯版規 所以先發文問一下
: 謝謝


網友偶爾互換些小額外幣,沒有違法之虞喔^_^
以下簡單解釋
http://i.imgur.com/tVhBV9l.jpg

至於有朋友提到銀行法第29條,也用不上喔ˊ_>ˋ

銀行法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http://i.imgur.com/E2anJ53.jpg
http://i.imgur.com/gCGMnKt.jpg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
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罪,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
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
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
例如在國內收受客戶交付新台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
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既係資金移轉之行為,即屬銀行法
第29條第1項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反之亦然(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92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
及空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倘依社會通
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
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
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
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最高法院95年度臺
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上為持續實行之複次行
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至於以換匯為常業而被判刑
也很多判例
司法院裁判查詢系統可查閱
例如:【裁判字號】 104,金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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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chel avatarRachel2016-04-30
這邊我涎生出兩個問題:1.所謂的個人
Steve avatarSteve2016-05-01
常業,是法官主觀認定?有無客觀標準
2.網站擔任仲介媒合的平台,有無前例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6-05-03
也就是,僅媒合,是否構成經營要件。
Steve avatarSteve2016-05-06
管理外匯條例中是寫「非法買賣外匯為
Sandy avatarSandy2016-05-07
常業者」才判刑,但不代表非常業者是
合法,因為已經 非法買賣外匯 在先 XD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05-10
1、判斷常業,檢警要提供相當證據,如監
聽資料、帳冊、證人等。2、該句是指,非法
律授權且為常業買賣外匯者,才有該條例之
適用,如非常業,改條法律構成要件不相當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6-05-12
更正:該條法律構成要件不相當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05-14
僅換匯雙方留言對談,網站經營者無居中媒
介且獲利,無常業經營之適用
Lucy avatarLucy2016-05-18
了解,感謝解惑
Iris avatarIris2016-05-20
我隨便google的,有空上課再問我們學校教
授,他出過十幾本財經法專書
Agnes avatarAgnes2016-05-22
嗯,其實我想要確認的就一點。
有犯法,但情節沒嚴重到需要判刑。
還是根本沒犯法,這兩者差異很大。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6-05-25
之前陳沖還建議放寬銀行法,說中山北路
Delia avatarDelia2016-05-28
很多東南亞商店「地下」匯款
希望放寬法律限制,結果讓銀行緊張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6-05-30
那些搞地下外匯的印尼店不少被查獲XDDDD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6-06-02
主管機關平時不太會去查,除非擋人財路
Emma avatarEmma2016-06-05
檢舉小額,公務員通常只會回你罐頭信件
Eartha avatarEartha2016-06-07
合不合法是一回事,人家覺得"浪費時間"
Hedwig avatarHedwig2016-06-11
還有融資公司法草案從93年躺在立法院
擋太多人財路,所以台灣為什麼這麼亂XDD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6-06-11
要去認定為營業,可以從單向雙向,以及自
Poppy avatarPoppy2016-06-11
用零星換匯來認定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6-13
以前有韓國背包客在澳洲在類似我們的露天
拍賣找人換匯一萬多澳幣。結果人失縱到現
在還找不回來
Emma avatarEmma2016-06-17
Kk
Quanna avatarQuanna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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