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結構A(稍異於傳統結構,可提供下列流程B之操作,傳統結構不行)
可經由一連串流程B
產生最後結構C(迥異於傳統結構)
當然可以有一個方法項包括原始結構A、流程B、產生結構C這樣
我的問題是
結構項大家會寫A還是C
我個人是覺得一定要寫C(用來抓最終產品)
也就是要不就是結構A、結構C跟方法項B
要不就是結構C跟方法項B
我老闆覺得寫結構A跟方法項B
A點明他結構可供流程B之操作
(他覺得可以直接去抓別人類似結構A的東西A'
但是我覺得被告只要宣稱該A'並沒有要進行流程B之操作
另外是,如果抓到對方一個結構C
可是"沒有證據證明他要經由結構A跟流程B"產生的話不就告不成了
除非同時抓到對手有結構A跟結構C,才能合理用結構項A跟方法項B來告吧?)
請問大家的意見?
--
可經由一連串流程B
產生最後結構C(迥異於傳統結構)
當然可以有一個方法項包括原始結構A、流程B、產生結構C這樣
我的問題是
結構項大家會寫A還是C
我個人是覺得一定要寫C(用來抓最終產品)
也就是要不就是結構A、結構C跟方法項B
要不就是結構C跟方法項B
我老闆覺得寫結構A跟方法項B
A點明他結構可供流程B之操作
(他覺得可以直接去抓別人類似結構A的東西A'
但是我覺得被告只要宣稱該A'並沒有要進行流程B之操作
另外是,如果抓到對方一個結構C
可是"沒有證據證明他要經由結構A跟流程B"產生的話不就告不成了
除非同時抓到對手有結構A跟結構C,才能合理用結構項A跟方法項B來告吧?)
請問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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