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個題目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02405941
有點奇怪的案子,大家來研究一下:
1、當事人於十多年前出車禍,造成顏面(燒到鼻子、嘴唇、耳朵沒了...)、軀幹、四
肢(十指燒掉八隻剩兩隻...)多處嚴重灼傷。
2、當時治療結束後曾請領傷病給付,但未請領勞保殘廢給付(當時醫師僅開立"輕度"
殘障,原因不明,而當事人誤以為不符合殘廢給付的請領條件)。
~時光飛逝,十年過去了@@"~
問題來了:
1、經過十年後,今年九月醫師重立證明,當事人領到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
2、請領勞保殘廢給付時,勞保局來函要求當事人出具十年前的就診紀錄。
爭議點:
當事人十年前出院後,醫師僅開立輕度殘障(永久),故治療終止(除非整形,否則繼續
治療亦無治療效果)。
而是最近由某位閑閑沒事的親友(小弟本人我啦@@a)提出質疑(全身燒得亂七八糟才輕
度殘??),而當事人重新就診並確診為重度殘障。
啦咧半天的問題重點是:
勞保殘廢給付請求權時效,是由"治療終止日"(十年前出院時)起算?
還是"今年九月,醫師確診為重度殘(符合勞保的顏面傷殘給付要件)"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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