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接到法院寄來的開庭傳票,我差點沒吐血!!
事情是發生在年初的小擦撞
我當時正轉進右側停車場
對方的車停在路邊,突然起步,於是就撞到我的右後車門靠近車輪的地方
有報案請警察來,後來也有申請也有交通事故初判表
出判表上面我的部分寫"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對方則是起步未顯示方向燈,且未注意前後左右來車以及不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
我本來以為我就沒事了,想說我的車損反正有我的保險公司賠,就沒有跟對方要求
結果沒想到最近居然收到對方保險公司的起訴狀,代位肇事者行使損害賠償
我快氣瘋了!! 我明明就無任何肇事責任,保險公司有什麼立場代位請求要我損害賠償?
打電話到起訴我的保險公司
他們居然說他們沒有看初判表,因為他們理賠不需要參考初判表
的確,我看到他們的起訴狀所附的資料
他們在車禍發生後第7天就全額將車損理賠給他們的客戶了
我就說那要代位向我求償也應該要看一下初判表吧? 我明明一點肇事責任都沒有啊?!
他們說他們是依據客戶的口述說責任是在我所以就認定我要賠
至於初判表說我沒有肇事責任這一個部份他們會去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我說可是車禍發生到現在都已經超過九個月了你們才要送鑑定??
他們態度很強硬就是說要送鑑定然後就是要告我
我真的覺得很麻煩,他們賠出去的金額才一萬多塊錢,就要這樣搞得我要請假出庭
還要寫答辯狀有的沒的...
請問各位專家們,我真的只能讓他們予取予求嗎?? 我真的認為太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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