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姑3個月前發生車禍
(對方汽車,大姑摩托車)
原本以為只是小傷口,後來因為傷口太深
造成蜂窩性組織炎
住院3天
之後還連續10天去醫院進行高壓氧治療
因為是上班途中,算職災,
公司還是有給付她請假時的薪水
上星期談合解
大姑有說工作損失1個月
(醫生診斷證明書寫要休養1個月)
但對方明x保險公司卻說
他們只給付她請假期間公司未給付的薪資差額
請大姑提供這幾個月薪資入帳之存摺明細表
(因為保險公司說薪資條有可能造假)
這樣合理嗎?
個人銀行的明細一定要提供才可以理賠工作損失?
而且請假期間的薪水,
是因為職災公司才給予的。
這樣保險公司就不用理賠工作損失這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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