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結婚當年)節稅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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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感謝各位的幫忙 問題如下

父親及母親各所有土地現值2944433元及房屋現值203500元

結婚在97.12.5

欲利用97年底及98年初分次將土地及房屋過到我名下

規劃方案

97年度 土地 2944433*3/10(土地持分)=883330 + 房屋203500= 1086830 < 1110000

同時搭配 土地2944433*3/10(土地持分)=883330 < 1000000(結婚當年不計入贈與總額)

剩下4/10土地 放到98年再過戶

問題:

97年撰寫贈與契約(過戶)時 可直接以2944433*6/10(土地持份) 作為移轉的持分及價金

然後 在贈與稅的申報上 自己區分成3/10為贈與財產 另外3/10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者

還是必須3/10做一次過戶 另外3/10再做一次過戶呢?

因為這關係到要製作一次還是兩次的過戶(97年度) 所以特請教之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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