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二等親間資金移動論為贈與 - 稅務
By Erin
at 2008-08-19T14:30
at 2008-08-19T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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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著說著今天的報紙又有一件.
從判決書裡原、被告主張和事實經過來看, 在現行實務的處理下,
這個案子想不被認定為贈與是很困難的.
(台北高行 96 訴 2210)
1. 父親在 87-91 年間借錢給小孩子投資家族公司股票,
小孩每年因此有數百萬股利所得, 但是在調查基準日 (93.10.11) 之前
完全沒還錢. (未見原告主張是股票股利)
2. 父親 93 年間匯給小孩的錢, 本來是要投資法雅客, 可是法雅客後來
決議不增資, 所以小孩又把錢匯回給父親, 但是, 法雅客的決議日
(93.11.25) 卻是在小孩還款日 (93.10.22) 之後, 又沒有其他證據
證明他們早就知道法雅客不辦增資, 這個匯回資金的動作不被認為是
"臨訟彌縫之作" 都很難.
既然都被連補帶罰了, 等案子確定後, 如果父親把系爭款項再匯給小孩子,
會不會再被課一次贈與稅呢?
吳東興逃漏贈與稅 補罰近5000萬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8.19 03:25 am
新光三越董事長吳東興連續4、5年間贈與三個兒子逾億元,涉嫌逃漏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主動調查,核定吳應補稅加罰鍰近5000萬元。吳東興表示,與
兒子是資金周轉的借貸,而非贈與,提起行政訴訟,未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採信,判決吳敗訴。
本案是由台北市國稅局主動發覺。國稅局認為,吳東興的三個兒子吳昕達、
吳昕陽及吳昕昌都不到40歲,年紀輕,名下卻持有鉅額財產,特別選案調查,
查出吳逃漏贈與稅。
吳東興的三個兒子都在新光三越擔任要職,吳昕達是總經理,吳昕陽是副總
經理,吳昕昌則是總經理特助。
台北市國稅局查出,吳東興在87年間到91年間,及93年間,從台新銀行帳戶
提領存款,分別轉入三個兒子同一銀行的帳戶,合計1億360萬元;直到該局
93年10月20日調查日截止,吳家三子都沒有回存前項資金。
國稅局因而核定吳東興應繳納贈與稅2406萬餘元,及同額罰鍰,合計4812萬
餘元。吳東興不服,主張只是資金周轉借貸,申請復查,財政部只減罰鍰85
元,其餘照舊;吳不服,再提訴願被駁,提起行政訴訟也敗訴。
吳東興向法院表示,他匯給兒子的錢,分別是三個兒子學成歸國加入家族企
業集團後,因需增加持股,分別商請他墊借的款項,後來也陸續清償,並非
贈與。
法院判決指出,吳東興雖主張有關資金是借貸而非贈與,但沒有提出確實借
貸的證明。此外,吳昕達等3人在5、6年間獲得吳東興匯款後,幾年來的所
得總額都達數百萬元,甚或數千萬元,早有能力還款,卻一直未還,直到國
稅局調查後,才還清款項,有關金錢應屬贈與,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及補稅的
處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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