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 稅務

By Quintina
at 2007-05-11T15:02
at 2007-05-11T15:02
Table of Contents
謝謝!你的回答
若是他完全沒有保留相關成本費用證明(因為是好幾十年的房子了)
是否可以使用“房屋評定價值×縣市評定標準”?
那請問房屋評定價值要如何取得呢??
若所賣的房屋位於台北縣中和市 之縣市評定標準??
p.s.依財政部於九十六年三月三日公佈之「九十五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而各不同區域的標準如下:
直轄市部份: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五%計算;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八%計算。
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份: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三%計算;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計算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八%計算。
資料來源:http://www.bloghome.com.tw/Users/user1/48/archives/2007/1662.html
再麻煩各位了
※ 引述《eomot (無言以對)》之銘言:
: ※ 引述《leisuregirl (better than better)》之銘言:
: : 幫別人報綜合所得稅
: : 如果他95年度有賣房屋
: : 應該跟他要什麼資料?
: : 來幫他報稅及節稅(也不知要報財產交易損失或所得)
: : 不好意思 因為第一次處理財產交易問題
: : 所以完全不知如何報稅才好
: : 請有報財產交易經驗的大家
: : 能夠敘述具體且詳細該如何報稅
: : p.s
: : 稅法資料:
: :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是以財產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 : 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
: : 之餘額為所得額。
: : 故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
: : ,可核實認定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 : 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即得依財政部規定之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 : 看了稅法資料~但因為完全沒接觸過實務 所以不知如何報稅
: : 請各位幫忙解決我的問題
: : 謝謝!!
: 出售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
: 《賦稅》2004/11/4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人查詢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
: 算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的稅務問題,為使納稅人瞭解相關規定,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 該局說明,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
: 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如餘額為正數,則屬「財產
: 交易所得」;如餘額為負數,則屬「財產交易損失」。申報時納稅人需檢附的相關證明文
: 件,包括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價款的紀錄證明,以及買賣交易當時所取具的成本及
: 費用憑證:
: 一、成本方面:包括
: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
: 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 (三)房屋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
: 置、改良或修繕費。
: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 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 二、移轉費用方面:
: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果未能提示買賣證明文件或提示不完整,稽徵機關
: 將參照財政部核定的出售年度當地「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
: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課稅。該局並提請納稅人注意,出售房屋如確有損失,務必保留
: 交易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以便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據在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範
: 圍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
: 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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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他完全沒有保留相關成本費用證明(因為是好幾十年的房子了)
是否可以使用“房屋評定價值×縣市評定標準”?
那請問房屋評定價值要如何取得呢??
若所賣的房屋位於台北縣中和市 之縣市評定標準??
p.s.依財政部於九十六年三月三日公佈之「九十五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而各不同區域的標準如下:
直轄市部份: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五%計算;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八%計算。
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份: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三%計算;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計算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八%計算。
資料來源:http://www.bloghome.com.tw/Users/user1/48/archives/2007/1662.html
再麻煩各位了
※ 引述《eomot (無言以對)》之銘言:
: ※ 引述《leisuregirl (better than better)》之銘言:
: : 幫別人報綜合所得稅
: : 如果他95年度有賣房屋
: : 應該跟他要什麼資料?
: : 來幫他報稅及節稅(也不知要報財產交易損失或所得)
: : 不好意思 因為第一次處理財產交易問題
: : 所以完全不知如何報稅才好
: : 請有報財產交易經驗的大家
: : 能夠敘述具體且詳細該如何報稅
: : p.s
: : 稅法資料:
: :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是以財產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 : 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
: : 之餘額為所得額。
: : 故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
: : ,可核實認定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 : 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即得依財政部規定之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 : 看了稅法資料~但因為完全沒接觸過實務 所以不知如何報稅
: : 請各位幫忙解決我的問題
: : 謝謝!!
: 出售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
: 《賦稅》2004/11/4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人查詢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
: 算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的稅務問題,為使納稅人瞭解相關規定,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 該局說明,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
: 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如餘額為正數,則屬「財產
: 交易所得」;如餘額為負數,則屬「財產交易損失」。申報時納稅人需檢附的相關證明文
: 件,包括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價款的紀錄證明,以及買賣交易當時所取具的成本及
: 費用憑證:
: 一、成本方面:包括
: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
: 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 (三)房屋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
: 置、改良或修繕費。
: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 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 二、移轉費用方面:
: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果未能提示買賣證明文件或提示不完整,稽徵機關
: 將參照財政部核定的出售年度當地「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
: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課稅。該局並提請納稅人注意,出售房屋如確有損失,務必保留
: 交易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以便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據在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範
: 圍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
: 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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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5-16T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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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5-21T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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