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地下保單 最重判3年、罰2000萬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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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11-06-16T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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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人避稅 長期以來無法遏止銷售 昨通過保險法修正 新增刑責 並提高罰金

【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對保險業者銷售地下保單的規範更加嚴格,原
來的罰鍰,將改為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併科兩千萬元罰金,可對銷售地下保單的保險
經代公司發揮嚇阻作用。

另為配合個資法,保險法也規定,須經本人書面同意,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
、健檢等個資。例如以往常見的某甲在A公司投保、後又在B公司投保,B公司常逕向A
公司調資料,未來須徵得投保人本人的書面同意。

金管會不斷提醒民眾不要買地下保單,但因台灣地下保單市場不小,每年總有資金流到境
外買保單,因為許多外國市場利率比台灣低,例如購買香港或美國保單的保費支出即比買
台幣保單便宜。再加上有錢人有「避稅」需求,境外保單不易讓稅捐機關掌握資金動向,
也成為有錢人避稅管道。

業者指出,購買境外保單的大戶,包括律師、醫師、會計師等「三師」及電子新貴,在全
盛時期,常有業者帶團到香港買保單,民眾在香港健檢後直接買保單,還可乘機觀光,一
舉兩得。

這幾年中南部更出現「人民幣保單」,只要有台胞證就能買大陸的人民幣保單,因人民幣
利率高,又是升值走勢,不少保險經紀人轉賣人民幣保單;保險經紀人公會也承認,四分
之一經紀公司兼做境外保單生意。

金管會認為長久以來無法遏止地下保單銷售風,與原罰則只有罰鍰、沒刑責有關,因此修
法改為刑責,並提高罰金。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在初審後曾指出,新法應能有效降低地下保單過度銷售情況;不過卻有
保險經代業者表示,保險業者或許不會再繼續銷售,但民眾卻可能轉找私人銀行的理專或
券商購買。

【2011-06-15/聯合報/A11版/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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