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自用住宅相關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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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幾篇相關文章大致上了解有哪些相關項目了
但盈虧互抵和重購退稅讓我有點混淆

情形:
去年度買屋 900萬購入A屋
賣屋 250萬售出B屋
符合重購退稅條件

以我的理解可能有兩種方式報稅:

方案A
1.B屋財產交易所得 房屋評定現值*8% *鄉鎮
2.重購退稅 *附AB戶口名簿買賣契約 ←金額直接等同 1.財產交易所得 嗎?
應該就不用管 財產交易損失 了吧?
方案B
1.B屋財產交易所得 收入-成本 *附買賣契約 ←算出來會是負值,
那要填在交易所得或交易損失呢?
(但填在損失沒得扣,無其他交易所得)
應該就不用管 重購退稅 了吧?

以上是我理解的兩個方案,都還有些小小疑惑,請板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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