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95年底曾經委託仲介同時買賣房屋,但是是96年移轉房屋產權
現在有幾個問題要請教
1.簽約是95年底發生,但移轉過戶是96年初,這財產交易所得屬何年度?
(我在96年報95年所得稅沒報95年簽約所發生的財產交易所得)
2.因為賣房屋沒留購買成本證明,因為是縣轄市房屋,是用房屋評定
現值的10%,我問過同事,現值可以用買賣房屋時契稅繳款書上所列的
契價做為評定現值(因為找不到房屋稅單),同事說法是否為真?
3.因買賣房屋所繳的契稅,土增稅這可以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的項目嗎
還有什麼項目可列為成本?
4.賣掉的和買進的房屋都是本人和家人各平均持分,那我在報稅軟體中所列的
房屋評定現值和買賣價都要以自已所持之比例來計算還是全額計算?
第一次碰到這問題,煩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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