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實務》快遞貨物之通關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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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維惇

「快遞貨物」成為獨立一類貨物遞送模式,在美國已有近百年歷史。惟國際間直到1993年

始有各國海關及快遞業代表組成「快遞貨物諮詢小組」經集會研討制定「快遞貨物通關指

南」,雖非為正式的協定或公約,但因快遞貨物如雨後春筍般的發展,所以該「指南」備

受各國重視。

我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於84年間公布,短短數年間歷經變革,先後成立「航空貨物轉

運中心」(如優比速、聯邦公司)、「快遞貨物專區」(如華儲公司、榮儲公司),實施

24小時辦公、「簡易申報通關作業」及關稅法第27條增訂「快遞貨物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

關」。因變革積極,實施成效良好,曾多次受邀在WTO及APEC會議上做專題報告,普獲會

員體之稱讚,東南亞多國亦曾派員前來做實地觀摩。

一、快遞貨物運送業:

(一)快遞業者:經營承攬及遞送航空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二)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經營承攬、運輸、倉儲、報關及遞送航空貨物快遞業務並加

以嚴密控管整合之營利事業。

(三)快遞專差:1.係受僱於快遞業者,並以搭乘飛機方式為其攜帶快遞貨物之人。2.保

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產品,符合快遞貨物條件者,得委託快遞專差攜帶出口。

二、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的登記、理貨:

(一)應向海關辦理登記。

(二)制度健全,以電腦處理帳冊、辦理通關者,海關得准不拆包理貨、分類。

(三)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進口貨物並繳

納稅費。

三、快遞貨物:指非屬管制品、違禁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

製品。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每件(袋)毛重70公斤以下之貨物。

(二) 由快遞專差攜帶者:每件(袋)毛重32公斤以下之貨物;每次攜帶之數量不得逾6

0件(袋),合計金額不得逾美金兩萬元。

快遞貨物區分為七類,其使用報單代號及名稱分別為:Z1「進口快遞文件」。Z2「進口低

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Z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

在3,000元至5萬元)」。Z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5萬元)」。Z6「出口快

遞文件」。Z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新台幣5萬元以下)」。Z8「出口高價快遞貨物(超

過新台幣5萬元)」。

四、簡易申報

(一)、Z1、Z2、Z3、Z6及Z7屬免繳驗簽審、檢疫、檢驗文件且非屬財政部公告實施防衛

措施或無其他特別規定者,得以「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申報。Z4及Z8應依一

般進出口貨物通關方式辦理。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一、三刊登)

【2004/09/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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