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託 應保存文件以免課稅 - 稅務

By Freda
at 2004-04-20T13:15
at 2004-04-20T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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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委託人將財產信託予受託人,不課徵贈與稅。但是納稅義務人主張財產信託,應負舉證責
任。
國稅局說,轄內有一名黃姓納稅義務人,因配偶在死亡前二年內將其銀行存款贈與黃君,
經該局查獲,除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外,並處罰鍰。
黃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配偶生前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家庭收入全賴他本身
的工作所得,因此配偶的遺產,僅有繼承而取得的土地,其餘財產均屬黃君所有,基於信
託關係而將該存款交由其配偶保管處理,其配偶嗣後已歸還該存款,並無涉及贈與。
但此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黃君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本案經國稅局查獲其配偶自其存款帳戶提領現金匯入黃君存款帳
戶,則上述現金移轉事實,外觀上已足堪認定為其配偶對黃君無償給與的贈與行為,應認
該局已盡舉證責任。黃君主張其配偶存款帳戶中的存款,乃黃君所得,其金錢流通關係係
基於信託,自應由黃君對此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黃君未舉證以實其說,尚無法
認定上開自其配偶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確屬黃君所得,因此判決黃君敗訴。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信託他人時,應依信託法有關規定辦理,並保存相關證明
文件,以免因無法舉證而遭補稅處罰。
【2004/04/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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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將財產信託予受託人,不課徵贈與稅。但是納稅義務人主張財產信託,應負舉證責
任。
國稅局說,轄內有一名黃姓納稅義務人,因配偶在死亡前二年內將其銀行存款贈與黃君,
經該局查獲,除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外,並處罰鍰。
黃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配偶生前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家庭收入全賴他本身
的工作所得,因此配偶的遺產,僅有繼承而取得的土地,其餘財產均屬黃君所有,基於信
託關係而將該存款交由其配偶保管處理,其配偶嗣後已歸還該存款,並無涉及贈與。
但此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黃君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本案經國稅局查獲其配偶自其存款帳戶提領現金匯入黃君存款帳
戶,則上述現金移轉事實,外觀上已足堪認定為其配偶對黃君無償給與的贈與行為,應認
該局已盡舉證責任。黃君主張其配偶存款帳戶中的存款,乃黃君所得,其金錢流通關係係
基於信託,自應由黃君對此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黃君未舉證以實其說,尚無法
認定上開自其配偶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確屬黃君所得,因此判決黃君敗訴。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信託他人時,應依信託法有關規定辦理,並保存相關證明
文件,以免因無法舉證而遭補稅處罰。
【2004/04/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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