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賣了一間持有五年的老屋
今年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當初 整修花了不少錢>___<
但是只有 估價單 跟 水電工程行開 給我的幾張收據 (依據工程進度而付款)
(上面只有一個簡陋的公司章:: xxxx水電工程行 & 電話 & 地址)
(不是公司行號免用統一發票的那種章)
請問 這樣到底可不可以列為 必要的花費成本
國稅局會買單嗎....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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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當初 整修花了不少錢>___<
但是只有 估價單 跟 水電工程行開 給我的幾張收據 (依據工程進度而付款)
(上面只有一個簡陋的公司章:: xxxx水電工程行 & 電話 & 地址)
(不是公司行號免用統一發票的那種章)
請問 這樣到底可不可以列為 必要的花費成本
國稅局會買單嗎....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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