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運選擇權帳戶原先30多萬,幾秒鐘負債近千 … - 期貨
By Anthony
at 2011-01-24T23:09
at 2011-01-24T23:09
Table of Contents
這時候就要搬出條文
名 稱 期貨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期貨交易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
,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
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
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
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
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
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
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
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
;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
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
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
量,得經財政部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5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與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
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
前項合作協定,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授權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簽
訂之。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與紀錄,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與簽
訂合作協定之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
※ 引述《sasa999 (= =a)》之銘言:
: 這是上星期五發生在我身上的事
: 平常我就會下1.2百口很低價(3~5點)的選擇權
: 當天我按1000口put的市價單
: 我以為掛著慢慢成交,價格不會差那麼多
: 結果幾秒鐘之後的事情嚇到我了
: 我帳戶的平倉損益 從+4萬多
: 瞬間變負的近千萬
: 成交的點數平均360左右(起初只有3.4點)
: 我嚇到 想說是怎樣 是不是下單系統出了問題
: 因為印象中 選擇權買方 不是頂多賠光光嗎
: 買方沒有保證金的問題
: 最多扣完了 就不讓我下單了啊!!
: 怎麼會這樣
: 又不是做賣方或是做期貨 有保證金跟追繳的問題
: 怎麼連作選擇權買方 也會有負債的事發生
: 不知道要不要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現在很急很慌
: 不知道怎麼辦
: 已經收到追繳通知跟簡訊了
: 拜託大家給意見或是什麼看法都好
: 我問過長輩
: 剛好長輩有朋友是營業員
: 當下他以為我是不是在什麼地下期貨公司被騙了
: 我說不是耶.....還是上市的......
: 我很疑惑的是
: 系統應該會自動計算我可下單權利金的金額
: 怎麼會搞成這種狀況......
--
名 稱 期貨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期貨交易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
,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
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
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
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
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
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
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
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
;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
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
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
量,得經財政部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5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與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
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
前項合作協定,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授權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簽
訂之。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與紀錄,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與簽
訂合作協定之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
※ 引述《sasa999 (= =a)》之銘言:
: 這是上星期五發生在我身上的事
: 平常我就會下1.2百口很低價(3~5點)的選擇權
: 當天我按1000口put的市價單
: 我以為掛著慢慢成交,價格不會差那麼多
: 結果幾秒鐘之後的事情嚇到我了
: 我帳戶的平倉損益 從+4萬多
: 瞬間變負的近千萬
: 成交的點數平均360左右(起初只有3.4點)
: 我嚇到 想說是怎樣 是不是下單系統出了問題
: 因為印象中 選擇權買方 不是頂多賠光光嗎
: 買方沒有保證金的問題
: 最多扣完了 就不讓我下單了啊!!
: 怎麼會這樣
: 又不是做賣方或是做期貨 有保證金跟追繳的問題
: 怎麼連作選擇權買方 也會有負債的事發生
: 不知道要不要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現在很急很慌
: 不知道怎麼辦
: 已經收到追繳通知跟簡訊了
: 拜託大家給意見或是什麼看法都好
: 我問過長輩
: 剛好長輩有朋友是營業員
: 當下他以為我是不是在什麼地下期貨公司被騙了
: 我說不是耶.....還是上市的......
: 我很疑惑的是
: 系統應該會自動計算我可下單權利金的金額
: 怎麼會搞成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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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11-01-27T08:04
at 2011-01-27T08:04
By Valerie
at 2011-01-30T03:38
at 2011-01-30T03:38
By Vanessa
at 2011-01-31T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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