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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先進解答了
謝謝!
以下是狀況說明:
購方為甲,售方為乙
甲、乙於100年有項交易案(簡稱:A案)
乙於100年底依約交貨並開具統一發票(僅一張)向甲請款
甲依約及發票金額進行付款
後來於101年底因故A案全案取消
甲欲取回已支付之款項,並將貨物退還予乙。
因乙無力一次全數償還,向甲請求分期償還。
請問:
針對100年底開立發票
甲應如何處理?(註:時間點已為101年底)
以折讓單方式作全數折讓並向乙取回已支付之款項
或是發函予乙告知A案已取消,請乙提出專案退稅,再慢慢將款項收回?
另請教單一一張發票,如欲全數折讓,是否僅能開立一張折讓單,或是可以以二張
以上之折讓單將發票總金額折讓完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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