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健康告知項目中住院之事一問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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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書中有一條

過去五年內是否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檢查治療七日(含)以上?

而在在要保書填寫說明又說 中間有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的情形,須連續計算在內

我想問的是

所謂"轉院等中斷住院的情形" 是指同一情形在未痊癒情形下不斷進出院要合計在內嗎

若有一情況是

我之前因A病住院四天 之後又因B疾病住院4天

(或之前的A病痊癒後 過一段時日 再因A病住院4天)

這需要合計算8天嗎

感謝各位的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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