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可不可以規避央行管制戶? - 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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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題:先看房子是否座落於台北市或新北市特定地區

(板橋三重中和新莊永和新店土城蘆洲樹林汐止三峽淡水林口)

只要答案為是,本次第二筆房貸就列為投資客。




因前陣子央行有函文要求,若發現有規避投資客行為(類似你提的例子),

亦應以投資客認定(利率加碼及貸放成數為最高鑑估價六成)。

以我平常審查案件的觀點(小弟職業為銀行房貸徵審),必以投資認定,

事實上,只要符合前題認定標準,你的例子要說不以投資認定,

難!

不過若房子登記名義人是你,就有模糊解釋空間,端看銀行認不認同囉!





※ 引述《zoeboy (QQQ)》之銘言:
: 請問我哥哥在大公司上班
: 名下有房子 有貸款
: 但是最近他隔壁鄰居房屋要出售
: 他想買 想找我當人頭借款
: 我名下只有一部機車
: 由我當借款人 他當連帶保證人和房屋所有權人
: 請問這樣可以嗎? 有沒有違背央行的旨意?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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