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我最近買了房子,
上網查了房屋稅徵收細則,
但還是不太了解^^"
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
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移轉當期前納稅義務人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
以我自己買房為例:
101.3.30簽訂買賣合約
預計101.4.25繳契稅
預計101.4.27辦過戶
合約載明101.5.10交屋
請問買方101年必須負擔的房屋稅是5.1~6.30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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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買了房子,
上網查了房屋稅徵收細則,
但還是不太了解^^"
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
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
移轉當期前納稅義務人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
以我自己買房為例:
101.3.30簽訂買賣合約
預計101.4.25繳契稅
預計101.4.27辦過戶
合約載明101.5.10交屋
請問買方101年必須負擔的房屋稅是5.1~6.30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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