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薪資所得問題,是否有逃漏稅的嫌疑? - 所得稅
By George
at 2010-04-24T01:53
at 2010-04-24T01:5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kuno (咖啡紅茶裡沒咖啡)》之銘言:
: 去年1月1日到去年7月31日,我在某間私立小學工作
: 每月的薪資是由銀行轉帳匯入
: 這7個月的薪資加總是19萬9136元(以存摺上的數字加的)
: 但現在這間私立小學校給我的扣繳憑單,
: 上面顯示這7個月我的薪資所得是24萬4685元
: 請問:
: 1.在這間學校我實際拿到的薪資是19萬9136元,
: 還需要再加上什麼項目所得嗎?不然兩者的數據為何差這麼多?
: 2.難道是學校浮報我的薪資所得,來逃漏稅嗎?
: 3.如果是學校逃漏稅的話,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
: 在此先感謝各位回應!
基本而言,在公私立國中、小學校任職的薪資所得原本上應該屬於免稅所得,
除非少數例外情形。
依照《所得稅法》第 4 條: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
教職員薪資。
三、(下略)
-----------------------------------
其次,再參考幾則解釋函令:
1.釋示函令標題:中小學依法成立研習班等給付外聘教師之鐘點費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國民中小學承辦「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或「特殊教育班」(美術班)發給
外聘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說明:
二、主旨所述免納所得稅之授課鐘點費,以承辦國民中小學依據國民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暨教育部訂定之「獎勵及補助成人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與「國
民中小學設置美術班實施要點」(編者註: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
能班設立標準)辦理者為限。
(財政部81/11/10台財稅第810403489號函)
2.釋示函令標題: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班教師支領之授課鐘點費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各國民中學與職業學校、專科學校或職訓機構等單位合作辦理國民中學技
藝教育班,教師支領之授課鐘點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免納
所得稅。
說明:
二、主旨所述免納所得稅之授課鐘點費,以各國民中學與職業學校、專科學校
或職訓機構等單位依據國民教育法及教育部訂定之「○○學年度辦理國中
技藝教育班實施計畫」合作辦理者為限。
(財政部85/01/04台財稅第841665228號函
3.釋示函令標題:國中小學教員擔任教育局督學所領薪資應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稅規定之適用,不以受聘教員之任用資格為認定標準,應
以實際受聘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教員為課、免稅之依據。故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教員擔任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雖占有學校教師缺額,惟既未實際擔任國
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教職,其所領之薪資,應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
定之適用。
(財政部85/02/07台財稅第851893891號函)
4.釋示函令標題:國中小學特教班由學生家長給付外聘教師之鐘點費不得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民中小學依特殊教育法承辦「特殊教育班」,由學生家長繳費給付外聘教師之
授課鐘點費,非屬政府核定待遇標準而發給之薪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
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1907902號函)
5.釋示函令標題:國中小學教職員課後輔導等取自學生之所得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從事課後輔導、補救教學活動及暑期學藝活
動等教學課程,所領取之所得,除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部分可免納所得稅
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87/02/26台財稅第861902153號函)
6.釋示函令標題:體委會給付其依規定聘用分派於國中小學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之薪
資不得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聘用,分派於國民中小
學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所受領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給付之薪資,尚無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96/07/17台財稅字第09600242080號函)
------------------
由上述歸納可得初步結論:
一、現職公私立國中小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原則上均予免稅,例外情形應予課稅;
二、所謂例外者,包括:
1.借調支援其他單位,而不從事國中小教育本職工作。
2.雖從事國中小教育工作,但係課後非本職工作,且該部分之所得來源非來自
學校經費預算所支付。
3.由學生家長給付外聘教師之鐘點費、課後輔導等取自學生之所得、均無免稅
之適用。
4.由學校以外之其他機關單位給付薪資,而分派於國中小學任職者之薪資不得
免稅。
三、反之,只要是由公私立國中小學校所聘任,在該校擔任教育等工作之兼任教職
員,雖係兼任,該部分由校方所支付之鐘點費仍然符合免稅。
--------------------------
結論:
1.原po指稱在某間私立小學校任職卻接獲學校開立的扣繳憑單,可能係未能符合免
稅規定所致。
2.至於原po指稱某私立小學校開立的扣繳憑單所載所得總額大於銀行帳戶數,除了
扣繳保險費、所得稅、退撫基金....等之外,倘若尚有差異,建議逕洽校方總務
出納查對。
3.至於原po指稱「難道是學校浮報我的薪資所得,來逃漏稅嗎?」一節,純屬憶測
,蓋學校只要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即可
獲得免稅待遇,尚無需假藉浮報薪資費用企圖逃漏稅,原po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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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月1日到去年7月31日,我在某間私立小學工作
: 每月的薪資是由銀行轉帳匯入
: 這7個月的薪資加總是19萬9136元(以存摺上的數字加的)
: 但現在這間私立小學校給我的扣繳憑單,
: 上面顯示這7個月我的薪資所得是24萬4685元
: 請問:
: 1.在這間學校我實際拿到的薪資是19萬9136元,
: 還需要再加上什麼項目所得嗎?不然兩者的數據為何差這麼多?
: 2.難道是學校浮報我的薪資所得,來逃漏稅嗎?
: 3.如果是學校逃漏稅的話,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
: 在此先感謝各位回應!
基本而言,在公私立國中、小學校任職的薪資所得原本上應該屬於免稅所得,
除非少數例外情形。
依照《所得稅法》第 4 條: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
教職員薪資。
三、(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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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再參考幾則解釋函令:
1.釋示函令標題:中小學依法成立研習班等給付外聘教師之鐘點費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國民中小學承辦「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或「特殊教育班」(美術班)發給
外聘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說明:
二、主旨所述免納所得稅之授課鐘點費,以承辦國民中小學依據國民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暨教育部訂定之「獎勵及補助成人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與「國
民中小學設置美術班實施要點」(編者註: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
能班設立標準)辦理者為限。
(財政部81/11/10台財稅第810403489號函)
2.釋示函令標題: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班教師支領之授課鐘點費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各國民中學與職業學校、專科學校或職訓機構等單位合作辦理國民中學技
藝教育班,教師支領之授課鐘點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免納
所得稅。
說明:
二、主旨所述免納所得稅之授課鐘點費,以各國民中學與職業學校、專科學校
或職訓機構等單位依據國民教育法及教育部訂定之「○○學年度辦理國中
技藝教育班實施計畫」合作辦理者為限。
(財政部85/01/04台財稅第841665228號函
3.釋示函令標題:國中小學教員擔任教育局督學所領薪資應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稅規定之適用,不以受聘教員之任用資格為認定標準,應
以實際受聘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教員為課、免稅之依據。故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教員擔任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雖占有學校教師缺額,惟既未實際擔任國
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教職,其所領之薪資,應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
定之適用。
(財政部85/02/07台財稅第851893891號函)
4.釋示函令標題:國中小學特教班由學生家長給付外聘教師之鐘點費不得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民中小學依特殊教育法承辦「特殊教育班」,由學生家長繳費給付外聘教師之
授課鐘點費,非屬政府核定待遇標準而發給之薪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
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1907902號函)
5.釋示函令標題:國中小學教職員課後輔導等取自學生之所得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從事課後輔導、補救教學活動及暑期學藝活
動等教學課程,所領取之所得,除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部分可免納所得稅
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87/02/26台財稅第861902153號函)
6.釋示函令標題:體委會給付其依規定聘用分派於國中小學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之薪
資不得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聘用,分派於國民中小
學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所受領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給付之薪資,尚無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96/07/17台財稅字第096002420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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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歸納可得初步結論:
一、現職公私立國中小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原則上均予免稅,例外情形應予課稅;
二、所謂例外者,包括:
1.借調支援其他單位,而不從事國中小教育本職工作。
2.雖從事國中小教育工作,但係課後非本職工作,且該部分之所得來源非來自
學校經費預算所支付。
3.由學生家長給付外聘教師之鐘點費、課後輔導等取自學生之所得、均無免稅
之適用。
4.由學校以外之其他機關單位給付薪資,而分派於國中小學任職者之薪資不得
免稅。
三、反之,只要是由公私立國中小學校所聘任,在該校擔任教育等工作之兼任教職
員,雖係兼任,該部分由校方所支付之鐘點費仍然符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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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原po指稱在某間私立小學校任職卻接獲學校開立的扣繳憑單,可能係未能符合免
稅規定所致。
2.至於原po指稱某私立小學校開立的扣繳憑單所載所得總額大於銀行帳戶數,除了
扣繳保險費、所得稅、退撫基金....等之外,倘若尚有差異,建議逕洽校方總務
出納查對。
3.至於原po指稱「難道是學校浮報我的薪資所得,來逃漏稅嗎?」一節,純屬憶測
,蓋學校只要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即可
獲得免稅待遇,尚無需假藉浮報薪資費用企圖逃漏稅,原po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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