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繼承土地的地價稅 - 稅務

By Daniel
at 2008-01-12T13:40
at 2008-01-12T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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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ightchi (駐海德堡 一年為限)》之銘言:
: 爺爺自88年去世
: 父親繼承土地
: 多年來納稅人還是爺爺的名字
: 而地價稅一直算是自用住宅用地
: 直到今年 納稅人才改成父親的名字
: 但土地被改成了一般用地
: 一下子得多繳四千多元
: 請問為何會如此
: 爺爺和父親設籍都在那塊土地上
: 為何所有人變更 土地種類也變更
: 請問該如何解決
: 又稅捐處的通知單並沒有收到
: 該如何申訴或陳情呢?
: 第一次po文
: 對稅法方面甚不解
: 有爬過文 但仍不解
: 想請問板上的大家 謝謝^^
分為兩段說明:
壹:依財政部81/04/02台財稅第810773405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土地移轉仍作自宅用地使用應依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仍應依土地
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說明:
二、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
,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另在主體方面,尚須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
人而言,如其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
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前述主體方面之條
件而定,行政法院74判五二二號著有判決。是以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
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三、前述移轉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案件,為免影響納稅人之權益及便民起見,請轉
知所屬稽徵機關,應加強輔導並主動通知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以
減少爭議。
~~~~~~
貳、另依財政部81/03/20台財稅第810763418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土地是否符合優惠及減免要件之審核基準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各種減免稅地之申請期限,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土地稅
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
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十月七日)(編者註:已改為
九月二十二日)為審核之基準日。
~~~~~~
所以,補救之道只能針對本(97)年度及以後年度部分之優惠稅率適用,於今年97/09/22
之前,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的設籍證明文件等,向房地座落地的當地稅捐稽徵處或
其分處(已陸續更名為:XX縣市地方稅務局orXX縣市財政稅務局)趕緊重新申請,至於時
間已經經過而未及申請的部分,當然就無法補救了。
請不要再耽擱了,否則又是損失一個年度。
--
: 爺爺自88年去世
: 父親繼承土地
: 多年來納稅人還是爺爺的名字
: 而地價稅一直算是自用住宅用地
: 直到今年 納稅人才改成父親的名字
: 但土地被改成了一般用地
: 一下子得多繳四千多元
: 請問為何會如此
: 爺爺和父親設籍都在那塊土地上
: 為何所有人變更 土地種類也變更
: 請問該如何解決
: 又稅捐處的通知單並沒有收到
: 該如何申訴或陳情呢?
: 第一次po文
: 對稅法方面甚不解
: 有爬過文 但仍不解
: 想請問板上的大家 謝謝^^
分為兩段說明:
壹:依財政部81/04/02台財稅第810773405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土地移轉仍作自宅用地使用應依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仍應依土地
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說明:
二、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
,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另在主體方面,尚須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後段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
人而言,如其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
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前述主體方面之條
件而定,行政法院74判五二二號著有判決。是以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
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三、前述移轉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案件,為免影響納稅人之權益及便民起見,請轉
知所屬稽徵機關,應加強輔導並主動通知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以
減少爭議。
~~~~~~
貳、另依財政部81/03/20台財稅第810763418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土地是否符合優惠及減免要件之審核基準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各種減免稅地之申請期限,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土地稅
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
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十月七日)(編者註:已改為
九月二十二日)為審核之基準日。
~~~~~~
所以,補救之道只能針對本(97)年度及以後年度部分之優惠稅率適用,於今年97/09/22
之前,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的設籍證明文件等,向房地座落地的當地稅捐稽徵處或
其分處(已陸續更名為:XX縣市地方稅務局orXX縣市財政稅務局)趕緊重新申請,至於時
間已經經過而未及申請的部分,當然就無法補救了。
請不要再耽擱了,否則又是損失一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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