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滿額贈品是否要列所得?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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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想請教百貨公司常常以全館消費滿額贈品方式吸引顧客購買

之前遇到的獎項都<$1,001不用考慮所得稅問題

但若是高額的滿額贈(如:全館累積消費滿$100,000送價值$10,000實體贈品)

或是可累贈(全館累積消費滿$2,000送價值$200實體贈品,可能累送至超過$1,001)

這些情況是否要當作無償贈送而列其他所得?

還是可以視為隨貨附贈(銷貨折讓)處理呢?

全館累積滿若改為「單筆消費滿」才送贈品,有影響嗎?




希望有高手可以提供答案或相關法條/函令借參考

(網路上查其他百貨零售的案例DM,有些說要列所得、有些說不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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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6-03-27
有些曲解應營業行為的國稅局在查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3-29
目前已聽到幾個案例
Irma avatarIrma2016-03-31
K大 我看不太懂意思 能否舉個例呢 謝謝
Annie avatarAnnie2016-04-02
http://goo.gl/LFzMpu (不知是否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