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贈與稅 - 稅務

By Charlie
at 2007-02-26T22:46
at 2007-02-26T22:4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yman》之銘言:
: 請教liku大大..
: 依大大上述的說法...父->母->子 屬迂迴贈與
: 假使一個家庭父親為收入來源或擁有千百萬財產
: 母親為家庭主婦
: 為達免課贈與稅的規範..想將名下財產轉移給一子
: 那實質可行的方法
: 難道只能父->子 每年111萬而已嗎?
: 之前有蠻多文章討論到的..可透過合法夫妻免課贈與稅的方式
: 父先轉移給母一半身家
: 再分年度由父.母每年各贈與免稅111萬給子
: 這樣的方式
: 會被認定父是違法轉移財產給子嗎?
: 父給母若是夫妻合法免課稅贈與
: 母給子也是合法免稅(額度內).且也擁有贈與權力
: 那為什麼會被判定是違法贈與?
: 透過第三者轉移(非實質金額買賣轉移)若被認定迂迴贈與..
: 個人是覺得有道理
: 可是父->母->子的方式屬違法
: 的確讓我搞不懂
: 也推翻了之前蠻多文章所給予的認知..
: 感謝大大的回答..
春節假期承dyman (我是小學妹的)、f5j (http://0rz.tw/d91UT )、hiturtle (披著
虎皮的小綿羊)、ashleylee (愛雪莉)、chingchen、roura、hiturtle 等各位版大的
點名,為了慎重其事,只好趕在年後政府機關恢復上班的第一天,分別致電主管遺贈
稅法的財政部賦稅署業務單位、稽核組稽核人員、相關國稅局的一些長官舊識,一則
拜年聯誼,再則向長官們請教相關問題,綜合大多數的見解,嘗試歸納如下,敬請各
位版大卓參:
一、原推〈請注意資金是否迂迴贈與?有否回流?父→母→子即為迂迴贈與,另外父
→母→子→父即為回流,二者均涉違章。〉〈主要原因即在於「實質課稅」原則
的適用。〉等語,主要考量在於〈國稅局會追查資金來源去路〉以及「實質課稅
」原則,合先敘明。
二、有關贈與稅是否涉及違章,主要在於贈與人是否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
如dyman 大所言〈透過第三者轉移(非實質金額買賣轉移)若被認定迂迴贈與,
個人是覺得有道理〉;任何涉嫌利用人頭作不當的租稅規劃,就會涉及〈故意以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問題。申言之,縱使〈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稅法》20條6款著有明文,且為當事人所得主張,惟其
成立之前題乃在於〈未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亦即,當
配偶成為贈與人利用之〈人頭〉時,倘為國稅局所查獲,即該當〈故意以詐欺或
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三、或有版大以〈第六點說明一切...配偶之間財產可任意移轉〉主張〈夫妻間的贈與
是無贈與稅的問題〉〈法律並無規定夫妻不行同時贈與自己的小孩〉...,其實,
這根本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認定問題。
以往,國稅局查獲迂迴贈與的案例,除了版大所舉國稅局的新聞稿之外,另有以
主張〈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而進行〈夫妻同時贈與自己的小孩〉
之規劃,但不巧因國稅局掌握若干證據證明配偶成為贈與人利用之〈人頭〉,因
而成立逃漏稅捐。
此外,尚有其他若干案例,亦因當事人誤信代書之言,而從事種種不當之規劃,
經國稅局&稽核組稽核人員查獲,...所以,非常抱歉,無法〈可以很確定的告訴
......,不算逃稅!〉
四、倘若有哪位版大不信邪,or認為國稅局的查核人員沒有能力查緝...,那麼,在下
只能說:祝福各位大大 新春愉快 心想事成!
--
: 請教liku大大..
: 依大大上述的說法...父->母->子 屬迂迴贈與
: 假使一個家庭父親為收入來源或擁有千百萬財產
: 母親為家庭主婦
: 為達免課贈與稅的規範..想將名下財產轉移給一子
: 那實質可行的方法
: 難道只能父->子 每年111萬而已嗎?
: 之前有蠻多文章討論到的..可透過合法夫妻免課贈與稅的方式
: 父先轉移給母一半身家
: 再分年度由父.母每年各贈與免稅111萬給子
: 這樣的方式
: 會被認定父是違法轉移財產給子嗎?
: 父給母若是夫妻合法免課稅贈與
: 母給子也是合法免稅(額度內).且也擁有贈與權力
: 那為什麼會被判定是違法贈與?
: 透過第三者轉移(非實質金額買賣轉移)若被認定迂迴贈與..
: 個人是覺得有道理
: 可是父->母->子的方式屬違法
: 的確讓我搞不懂
: 也推翻了之前蠻多文章所給予的認知..
: 感謝大大的回答..
春節假期承dyman (我是小學妹的)、f5j (http://0rz.tw/d91UT )、hiturtle (披著
虎皮的小綿羊)、ashleylee (愛雪莉)、chingchen、roura、hiturtle 等各位版大的
點名,為了慎重其事,只好趕在年後政府機關恢復上班的第一天,分別致電主管遺贈
稅法的財政部賦稅署業務單位、稽核組稽核人員、相關國稅局的一些長官舊識,一則
拜年聯誼,再則向長官們請教相關問題,綜合大多數的見解,嘗試歸納如下,敬請各
位版大卓參:
一、原推〈請注意資金是否迂迴贈與?有否回流?父→母→子即為迂迴贈與,另外父
→母→子→父即為回流,二者均涉違章。〉〈主要原因即在於「實質課稅」原則
的適用。〉等語,主要考量在於〈國稅局會追查資金來源去路〉以及「實質課稅
」原則,合先敘明。
二、有關贈與稅是否涉及違章,主要在於贈與人是否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
如dyman 大所言〈透過第三者轉移(非實質金額買賣轉移)若被認定迂迴贈與,
個人是覺得有道理〉;任何涉嫌利用人頭作不當的租稅規劃,就會涉及〈故意以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問題。申言之,縱使〈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稅法》20條6款著有明文,且為當事人所得主張,惟其
成立之前題乃在於〈未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亦即,當
配偶成為贈與人利用之〈人頭〉時,倘為國稅局所查獲,即該當〈故意以詐欺或
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三、或有版大以〈第六點說明一切...配偶之間財產可任意移轉〉主張〈夫妻間的贈與
是無贈與稅的問題〉〈法律並無規定夫妻不行同時贈與自己的小孩〉...,其實,
這根本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認定問題。
以往,國稅局查獲迂迴贈與的案例,除了版大所舉國稅局的新聞稿之外,另有以
主張〈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而進行〈夫妻同時贈與自己的小孩〉
之規劃,但不巧因國稅局掌握若干證據證明配偶成為贈與人利用之〈人頭〉,因
而成立逃漏稅捐。
此外,尚有其他若干案例,亦因當事人誤信代書之言,而從事種種不當之規劃,
經國稅局&稽核組稽核人員查獲,...所以,非常抱歉,無法〈可以很確定的告訴
......,不算逃稅!〉
四、倘若有哪位版大不信邪,or認為國稅局的查核人員沒有能力查緝...,那麼,在下
只能說:祝福各位大大 新春愉快 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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