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扶養及列舉扣除額的幾個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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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有三個報稅相關的問題想請教:
(已爬文 也看過置底文.但仍有疑問...@@....)

1. 請問我媽媽(和父親已離婚)未滿60,無收入.爬文後可以報撫養不需附證明,
但媽媽的健保費費繳納證明有二張,
一張是健保局寄來的 上面寫著:
97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繳納保險費證明費,
所列金額為97.1.1~97.12.21在區公所之實際繳納金額.
但是下方還有一個繳納明細 記載的計費年月 都是95,96年,繳納日期為97年.

另一張是97.1.1~97.12.21媽媽健保掛在妹妹公司,妹妹公司所開的勞健保自付額證明.

請問 媽媽的這二張 健保費用 我都可以用來報在我的列舉扣除額嗎?

2. 請問 我姑姑,未婚,未滿60,領有重度殘障手冊,目前跟我爺爺住一起.
我爺爺是由我申報撫養, 那我姑姑又是由我爺爺照顧的.
那我可以申報扶養我姑姑嗎?

3. 請問 我爺爺的弟弟未婚滿60 跟我爺爺住在一起,戶籍不確定有沒有依起.
沒有收入.
我可以申報撫養嗎?

感謝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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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9-05-10
殘念,都不行,僅有區公所的健保費可以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