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專業的板友大家好
我名下有貸款中的房子
戶籍地已設定完成(身分證和戶口名簿都是)
去年房貸利息四萬多元
因為我有扶養親屬 所以採用列舉扣除方式
我是第二次(第二年)報稅
因為做生意的關係
我把這個房子的一樓(共四樓)出租給我哥哥
今年赫然發現 原來稅法中有一條房貸利息的房屋 不可以出租
我有兩個問題:
1. 我指出租其中一樓 這樣利息就全部不能列舉扣除了嗎?
可不可以按比例扣除(扣除四分之三)?
2. 去年我也是列舉扣除,如果不能報就是報錯了,請問該如何補正?
還是等待以後國稅局的通知就好?哪種方式可以避開罰款?
(因為沒幾千塊我希望能不要被罰款就好)
3. 房貸利息列舉扣除,除了銀行的房貸利息證明單之外,
房屋所有權狀、戶口名簿要附上嗎?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回答!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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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有貸款中的房子
戶籍地已設定完成(身分證和戶口名簿都是)
去年房貸利息四萬多元
因為我有扶養親屬 所以採用列舉扣除方式
我是第二次(第二年)報稅
因為做生意的關係
我把這個房子的一樓(共四樓)出租給我哥哥
今年赫然發現 原來稅法中有一條房貸利息的房屋 不可以出租
我有兩個問題:
1. 我指出租其中一樓 這樣利息就全部不能列舉扣除了嗎?
可不可以按比例扣除(扣除四分之三)?
2. 去年我也是列舉扣除,如果不能報就是報錯了,請問該如何補正?
還是等待以後國稅局的通知就好?哪種方式可以避開罰款?
(因為沒幾千塊我希望能不要被罰款就好)
3. 房貸利息列舉扣除,除了銀行的房貸利息證明單之外,
房屋所有權狀、戶口名簿要附上嗎?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回答!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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