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描述:自己有買自用屋(有房貸)。另有房子出租(有房貸),要申報租賃所得
想請問:1.可以申報兩筆貸款利息抵所得嗎?(1抵自用1抵出租)
2.我買給租客使用的冷氣、冰箱之類的成本可以列舉扣除嗎?
若可以,是每年折舊攤提、還是一次性扣除?
3.房屋折舊該怎麼計算?RC一年折舊2%,那是怎麼計算啊(老屋30年)?
綜合性請問:自然人因房屋出租而有租賃所得,那這部分所得部分是否
等同(或類似)開公司的營業所得方式處理,淨所得併入綜所稅
合併申報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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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odcc (111.254.200.231), 04/06/2014 17: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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