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謝各位大大的意見
: 我可能說的不夠清楚,該件是先前技術為生產技術,大家都在用,但是沒人申請
: 所以公開文件上面也找不到,今天專利上面說先前技術是這個,
^^^^^^^^^^^^^^
簡單來說 若原PO那麼確定該技術在申請日時已為先前技術 請舉證
有專利找專利 沒專利找論文 沒論文找網頁 沒網頁找專家證人
請專家證人拍胸口負責任的簽證明人件 一個不夠找兩個 兩個不夠找一打
真的都找不到 那只能假設該技術未公開
: 然後專利範圍又把先前技術的部分內容當作專利範圍,要打這專利時
: 他主張說那先前技術是未經公開的技術,所以該先前技術為本(該)公司的舊有技術
: 不是大家的先前技術,所以這部分也是具備有專利性的其中一個組合要件
: 碰到這種專利,要推倒.....就頭痛了....各位大大有什麼意見呢?
原則上是要證明該部份已公開 否則也沒辦法用合理組合或輕易完成
就這樣 (  ̄ c ̄)y▂ξ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