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
1.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
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
新型或新式樣。
3.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
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4.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
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現況
廠商A與B校的產學合作案衍生了一個專利(廠商出錢、學校出教授,這應該是屬於上述
的3),該專利之專利權依契約約定屬於B校;但是問題是在3後面的「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
明、新型或新式樣」,這個「得實施」二字是不是代表就算契約中有規定廠商A無實施
權也是無效的?如果是,廠商A可實施到什麼程度?是不是代表廠商A可以(直接/知會/徵
得學校B同意後)用這個技術生產產品營利?(但因廠商A不是專利權人,故無將該專利授權
之權利)
懇請各位大大解惑Orz.....
--
有錢的不是凱子,是凱子他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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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
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
新型或新式樣。
3.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
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4.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
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現況
廠商A與B校的產學合作案衍生了一個專利(廠商出錢、學校出教授,這應該是屬於上述
的3),該專利之專利權依契約約定屬於B校;但是問題是在3後面的「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
明、新型或新式樣」,這個「得實施」二字是不是代表就算契約中有規定廠商A無實施
權也是無效的?如果是,廠商A可實施到什麼程度?是不是代表廠商A可以(直接/知會/徵
得學校B同意後)用這個技術生產產品營利?(但因廠商A不是專利權人,故無將該專利授權
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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