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專利優先權問題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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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得知以下申請步驟有點疑問,想請教版上專家先進
日期有簡化。均是同發明人的同發明。

(1) 2016/11/1 美國臨時案
(2) 2017/10/1 美國正式案,主張 (1) 之優先權
(3) 2017/12/1 學術會議公開
(4) 2018/3/1 台灣正式案,主張 (3) 之優惠期
(5) 2018/11/1 韓國正式案,主張 (3) 之優惠期及 (4) 之優先權

我們的分析:
第(1)(2)案顯然沒問題
第(4)案與(1)(2)同發明人、不同國,沒有擬制新穎性適用,因此沒特別問題
第(5)案申請時,雖(2)已經公開,但因有主張(4)優先權,因此新穎性不受影響

想請問各位的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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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8-02-11
韓國專利法這題目也太冷門 XD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8-02-13
先說清楚個案之間的實質揭露內容是否有出入吧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8-02-18
依韓國專利法29條第1項與30條第1項 以及早期公開制度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8-02-18
(5)申請時美國案應該已經公開而無優惠期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