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媽媽打算把之前舊房子出售
按道理應該課徵土地徵值稅
問題來了 我發現當初買那舊房子 包含了一張房屋及三張土地所有權狀
出售房子當然是連同土地一併出售
但現在要計算土地增值稅 想要適用自用住宅優護稅率
代書說 可能只有其中一筆土地適用(因為建築物註記坐落土地僅有在其中一筆土地)
其他兩筆土地可能稅務員會用一般稅率
小弟覺得很不合理 因為當初買那房子 是公寓五樓其中一層樓
大家都知道 舊式公寓沒啥公設 而且幾百戶都坐落在同一三筆土地
然後用持分方式計算所有權??
請問大家 實務上到底如何認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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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理應該課徵土地徵值稅
問題來了 我發現當初買那舊房子 包含了一張房屋及三張土地所有權狀
出售房子當然是連同土地一併出售
但現在要計算土地增值稅 想要適用自用住宅優護稅率
代書說 可能只有其中一筆土地適用(因為建築物註記坐落土地僅有在其中一筆土地)
其他兩筆土地可能稅務員會用一般稅率
小弟覺得很不合理 因為當初買那房子 是公寓五樓其中一層樓
大家都知道 舊式公寓沒啥公設 而且幾百戶都坐落在同一三筆土地
然後用持分方式計算所有權??
請問大家 實務上到底如何認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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