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題政大稅法..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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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07-07-02T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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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dda (**愛要及時**)》之銘言:
: 題目是;
: 張甲乙先生於過世前贈與李阿玉3000萬機徵機關於張甲乙死亡時尚未發單課徵
: 贈與稅 ,請詳細說明該項贈與 ,依法是否應納贈與稅?
: 由誰繳納?
: ---
: 我的想法是;
: 1.判斷李阿玉是否為'贈與免稅'的對象,若非,則須課征贈與稅,
: 納稅義務人為:張甲乙
: 2.再判斷此項贈與是否為'擬制遺產',若是的話
: 則3000萬尚須納入張甲乙的遺產總額計算,繳納遺產稅,
: 而其已納的贈與稅可以扣抵遺產稅
: 請問各位先進,我的寫法是否正確無誤?
: 懇切歡迎指導
: 感謝

標題是:【請問一題政大稅法..】,但不知是政大的法律系(所)or財政系(所)的入學考
試題or期末考題?

從題目看起來,好像命題者想測試考生對於95年12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2號解釋
的認知瞭解以及如何應用;因此,個人以為應該引用622號解釋來論述答題似乎較妥。

釋字第622號

解釋日期:民國 95年12月29日

解釋爭點: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聯席會議決議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所揭示之租稅法律主義,係指人民應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
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迭經本院解釋在案。中華民國六十二
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
與具有該項規定身分者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而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並未規定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其課徵贈與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贈與,如至繼承發生日止,稽徵機關尚
未發單課徵贈與稅者,應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部分,逾越上開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增加繼承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
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不予援用。

理由書: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應認其與命令相當,得為憲法解釋之對象(
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第五一六號、第六二0號解釋參照)。本件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
終局裁判中,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八九號裁定援用聲請人所指摘之同院
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其裁定駁回之理由。又最高行政法院九
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形式上雖未載明援用上開決議,然其判決理由關於應
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之論述及其所使用之文字,俱與該決議之內容
相同,是該判決實質上係以該決議為判斷之基礎。而上開決議既經聲請人具體指摘其違
憲之疑義及理由,自得為解釋之客體。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受理(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
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
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是應以法律明定之租稅構成要件,自不得以命令
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而課人民以法律所未規定之租
稅義務,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最高行政法院以決議之方式表示法律見解者,亦須
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秉持立法意旨暨相關憲法原則為之;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
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自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
二0號解釋參照)。

六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三年(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為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將符合該項規定之贈與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計入
遺產總額。究其立法意旨,係在防止被繼承人生前分析財產,規避遺產稅之課徵,故以
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一定期間內贈與特定身分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
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該條並未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贈與,尚未經稽徵機關發單
課徵贈與稅者,須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使其負繳納贈與稅之義務。

稅捐稽徵法為稅捐稽徵之通則規定,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
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
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第一項)。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第二項)。」依該條第一項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尚未繳納之稅捐義務,並未因其死亡
而消滅,而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
範圍內,代為繳納。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係居於代繳義務人之
地位,代被繼承人履行生前已成立稅捐義務,而非繼承被繼承人之納稅義務人之地位。
惟如繼承人違反上開義務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稽徵機關始得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課徵其未代為繳納之稅捐。是被繼承人死亡前業已成立,但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之
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既未規定應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則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十
四條之通則性規定,即於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前,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
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按贈與稅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違反此一規
定者,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始應就未繳清之贈與稅,負繳納義
務。又稅捐債務亦為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稽徵機關作成課稅處分後,除依法暫緩移
送執行及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
繳納,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者,則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被繼承人之遺
產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
與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或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
執行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故若被繼承人(贈與人)無遺產可供執行者,稽徵機
關尚得依前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至依上開規定已納之贈與稅,
其與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應繳納之遺產稅,仍有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之適用。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特定人財產,稅捐稽徵機關於其生前尚未發單課徵贈與稅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贈與稅應如何課徵繳納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
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略謂:「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三年內為贈與,於贈與時即負有繳
納贈與稅之義務,贈與稅捐債務成立。被繼承人死亡時,稅捐稽徵機關縱尚未對其核發
課稅處分,亦不影響該稅捐債務之效力。此公法上之財產債務,不具一身專屬性,依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由其繼承人繼承,稅捐稽徵機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自應
以其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內,核課其繼承之贈與稅。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十五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僅規定上開贈與財產應併入計算遺產稅及如何扣抵贈與稅,並
未免除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贈與稅債務,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
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之贈與應併課遺產稅者,如該項贈
與至繼承發生日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時,應先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開徵贈與稅
,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部分,與前開規定尚無牴
觸。」此決議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贈與,如至繼承發生日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
徵贈與稅者,應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之部分,逾越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五條之規定,增加繼承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五條
規定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不予援用。至上開決議所採之見解是否導致
贈與稅與遺產稅之課徵違反平等原則,已無庸審究。又上開贈與稅之課徵及執行,應分
別情形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十四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及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
併予指明。

相關法條:
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中華
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稅捐稽徵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行政執行法第
十五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四、三九九、五一六、五八二、六二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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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622號解釋主文針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
被繼承人死亡前所為贈與,如至繼承發生日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贈與稅者,應以
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部分,認定為逾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之規
定,增加繼承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不
符。
6222號解釋一出,財稅界及法學界對之多所討論,尤其對於解釋理由書若干論述,多所
保留,未來究應如何發單?對誰發單?尚無定論。
本題應是想要考看看眾考生對於這個問題的觀念和邏輯如何。

以上供參。倘有不同看法歡迎指正。t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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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稅務

All Comments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07-07-05T20:17
目前看到的作法是 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姓名) 後面再列繼
承人 某某 ... 622出來前,以被繼人或繼人發單,都有

請問一題政大稅法..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07-07-02T11:38
題目是; 張甲乙先生於過世前贈與李阿玉3000萬機徵機關於張甲乙死亡時尚未發單課徵 贈與稅 ,請詳細說明該項贈與 ,依法是否應納贈與稅? 由誰繳納? --- 我的想法是; 1.判斷李阿玉是否為and#39;贈與免稅and#39;的對象,若非,則須課征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為:張甲乙 2.再判斷此項贈與 ...

就學貸款 and 債務協商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7-07-01T22:54
請問這裡有在台北富邦銀行的專員嗎? 想請問一下... 如果已有參加債務協商的人,如果有念書的需要, 還可以申請就學貸款嗎? 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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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07-07-01T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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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合併申報,利息抵減是否是27萬*2?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7-07-01T10:33
如題,如果一個人申報綜所稅,利息可於27萬下免稅, 請問夫妻合併,是否可於54萬下免稅。 - ...

營所稅送件問題(末存)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07-06-29T00:39
如果營所稅未於6/30前送件,會有什麼問題呢? 如果此公司已屬國稅局黑名單(每年必調帳)且未在時間內送件(末存問題) 是否可先送其他附件,待調帳後補件呢? 麻煩你們了 謝謝^^ -- ☆〃是那種感覺 窗外陽光慢慢照進來 無論你會在那裡 只要你也抬頭 和我看著同樣的天空 我想你 你是否也在想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