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母親往生(8月)前半年,父親剛往生(2月)~
導致出現一筆父親的身故保險金被歸納為母親的遺產,
這筆金額母親生前把它分做四等分,其中三份分別匯給我跟兩個弟弟,
所以我申報母親遺產稅時使用贈予來說明這筆金額~(實際上是保險理賠)。
我辦完遺產稅申報之後,遺產稅繳交通知書上有將這筆金額算入遺產,
然後後來又寄來一份通知書要我們補交贈予稅~
我覺得很莫名其妙~
為什麼贈予稅的地方要交一次,遺產稅的地方還要再繳一次稅!?
不過後來總算看懂了,原來遺產稅的地方其實有把交贈予稅的金額扣掉,
但是那個金額跟我實際收到要我繳交贈予稅的金額卻不相同?
請問這是什麼狀況..?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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