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第三責任險營業損失的問題 - 保險
By Tom
at 2015-05-25T10:43
at 2015-05-25T10:4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eatnik9100 (beatnik)》之銘言:
: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第三責任險營業損失的問題,已google過但還有些地方不清楚,請大
: 家幫幫忙,thanks。
: 日前家人騎機車被汽車撞,經判定責任是屬汽車,但家人腿被撞骨折三個月內不能碰地,
: 一年內不能抬重物。家人已退休,平日就是在菜市場做小吃的生意維持生活,但因沒有營
: 業證明,請問這三個月或一年的營業損失是否有辦法讓第三責任險賠償呢?
: 另外家人住的地方有樓梯,車禍後勢必要另外找地方或租一間電梯或一樓的才能推輪椅,
: 並請看護照顧。這邊的支出是列到精神賠償還是另外列舉呢?如果沒有租賃契約是不是就
: 無法求償?
: 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沒經驗,煩請大家解惑,感恩。
姑且以法律系的觀點來談
為完整保障自身的權益,首先要瞭解有哪些權利是自己可以主張的
至於保險公司怎麼賠(第三責任險),有事後協調的空間
但無論如何,至少還能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與你權益最相關的請求權基礎,有以下條文:
----------------------------------------------
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
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規定的價值在舉證責任倒置
上法院有用、上法院前的威脅對方也有用(笑
----------------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你原文中提到的沒法營業、另租電梯房、看護等開支
依照這條都是可以請求的,提出證明即可,沒營業證明也無所謂
而這是屬於財產損害,非精神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是精神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肇事者侵害到你家人的身體、健康法益
-----------------------------------------------
民法上的權益主要就這些
而為了達到目的,可以使用的手段非常多
一句話:情理範圍內能請求的,就別放過對方了
看過太多當下同情對方而輕放,事後反而被對方拿來炫耀安全下莊的例子
但超出情理範圍的
也是建議一句話:凡事不可太盡,凡事太盡,緣分勢必早盡
--
: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第三責任險營業損失的問題,已google過但還有些地方不清楚,請大
: 家幫幫忙,thanks。
: 日前家人騎機車被汽車撞,經判定責任是屬汽車,但家人腿被撞骨折三個月內不能碰地,
: 一年內不能抬重物。家人已退休,平日就是在菜市場做小吃的生意維持生活,但因沒有營
: 業證明,請問這三個月或一年的營業損失是否有辦法讓第三責任險賠償呢?
: 另外家人住的地方有樓梯,車禍後勢必要另外找地方或租一間電梯或一樓的才能推輪椅,
: 並請看護照顧。這邊的支出是列到精神賠償還是另外列舉呢?如果沒有租賃契約是不是就
: 無法求償?
: 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沒經驗,煩請大家解惑,感恩。
姑且以法律系的觀點來談
為完整保障自身的權益,首先要瞭解有哪些權利是自己可以主張的
至於保險公司怎麼賠(第三責任險),有事後協調的空間
但無論如何,至少還能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與你權益最相關的請求權基礎,有以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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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
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規定的價值在舉證責任倒置
上法院有用、上法院前的威脅對方也有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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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你原文中提到的沒法營業、另租電梯房、看護等開支
依照這條都是可以請求的,提出證明即可,沒營業證明也無所謂
而這是屬於財產損害,非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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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條是精神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肇事者侵害到你家人的身體、健康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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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權益主要就這些
而為了達到目的,可以使用的手段非常多
一句話:情理範圍內能請求的,就別放過對方了
看過太多當下同情對方而輕放,事後反而被對方拿來炫耀安全下莊的例子
但超出情理範圍的
也是建議一句話:凡事不可太盡,凡事太盡,緣分勢必早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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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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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5-05-27T11:13
at 2015-05-27T11:13
By Oliver
at 2015-05-31T16:29
at 2015-05-31T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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