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私人代操(親友)醬有犯法嗎? - 期貨

By Heather
at 2010-06-24T21:41
at 2010-06-24T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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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yadam (adam)》之銘言:
: 期貨交易。違反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 罰鍰。
: 4.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
: 貨交易法第63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
: 期貨交易人應注意事項
: (一)期貨交易人擬委任他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宜透過期貨經理事業為之。期貨經
: 理事業屬特許之業務,須經主管機關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 始得營業。目前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營業員
: A君之行為亦違反期貨商從業人員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交易之規定。又A君與交易人約定以獲
: 利之ㄧ定比例收取報酬及代為保管印鑑,均為違反期貨法令之行為。
: (二)目前擬暸解合法之期貨經理事業者,可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 之網站(網址:http://www.sfb.gov.tw)中點選「證券期貨特許事業」查詢。
myadadm的連續幾篇先拜謝...
就法論法,我認為台灣的期交法還有非常大的改善空間
第一、期交法對"個人代操"是相當模糊的,例如上述的"宜透過"在法律上
只是建議的意思,並沒有強制禁止之意,可見主管單位對代操還是
想要留一些空間??
第二、細讀期交法內文,它所禁止的是非法代操的期貨紀經事業,例如第
112條第5點,然而「個人幫親友代操」能稱為事業?恐怕光這點在
法庭上就有許多的辯論空間!
就個人立場,是壓根沒想過幫人代操,也建議原波真正鍛鍊好操作功力,
不要把期貨交易想得太簡單、太過美好。
: 第 1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
: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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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交易。違反者,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 罰鍰。
: 4.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
: 貨交易法第63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
: 期貨交易人應注意事項
: (一)期貨交易人擬委任他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宜透過期貨經理事業為之。期貨經
: 理事業屬特許之業務,須經主管機關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 始得營業。目前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營業員
: A君之行為亦違反期貨商從業人員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交易之規定。又A君與交易人約定以獲
: 利之ㄧ定比例收取報酬及代為保管印鑑,均為違反期貨法令之行為。
: (二)目前擬暸解合法之期貨經理事業者,可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 之網站(網址:http://www.sfb.gov.tw)中點選「證券期貨特許事業」查詢。
myadadm的連續幾篇先拜謝...
就法論法,我認為台灣的期交法還有非常大的改善空間
第一、期交法對"個人代操"是相當模糊的,例如上述的"宜透過"在法律上
只是建議的意思,並沒有強制禁止之意,可見主管單位對代操還是
想要留一些空間??
第二、細讀期交法內文,它所禁止的是非法代操的期貨紀經事業,例如第
112條第5點,然而「個人幫親友代操」能稱為事業?恐怕光這點在
法庭上就有許多的辯論空間!
就個人立場,是壓根沒想過幫人代操,也建議原波真正鍛鍊好操作功力,
不要把期貨交易想得太簡單、太過美好。
: 第 1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
: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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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0-06-27T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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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6-30T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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