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擔任小會計
去年11月時收到一張廠商的執行業務收據金額是17,820元
但是我誤以為收據上的金額是是扣繳10%後的金額
19,800- 19,800*10%=17,820
所以付給了廠商17,820元
並開立1,980元的扣繳憑單給國稅局
最近再整理資料時發現扣繳稅款是17,820元不是19,800元
有以下二個問題想請問大家
一.廠商說17,820元的扣繳稅額未滿2,000元不用扣繳,
可是我翻法條好像只限於個人而言,
所以她這張收據還是需要幫她扣繳1,782嗎?
二.發生這樣的錯誤應該要怎麼補救,
去國稅局申請退稅1,980元
然後再補扣廠商的1,782元
還是直接申請退稅198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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