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不好意思由於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因此在這裡提問
老婆在105/7/19日10:50AM時,在公司樓梯滑倒
因此造成破水而需要住院,共計從105/7/19住至105/8/26日
期間在8/14日時行子宮頸縫合術
他們公司有保國泰大樹保庇團保意外險
但之前申請被駁回「尚難認定為意外事故所致傷害」
想求救保險版上大神們的見解。
以下為醫生開立診斷書之病名與醫囑內容:
病名:妊娠12週4日併子宮頸閉鎖不全先兆性流產及破水
醫囑:「病人自述105年7月19日10:50AM公司樓梯滑倒兩階,11AM起出血,
12PM掛馬偕急診清血塊及打針後回家又大出血來就醫,予以住院治療,
於105年8月14日行子宮頸縫合術,於105年8月26日出院。」
誠心請問這申請意外險是不是真的過於牽強呢?
倘若沒發生意外也不會發生破水這種事,卻被駁回
由於這筆開銷真的頗為龐大,此事懸在心中久久難以忘懷
先謝謝大神們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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